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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经济与生态价值 实现可持续发展——《物权法》中关于环境...

时间:2007-07-19 07:57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孙佑海 点击:等待统计信息……
摘要:编者按 : 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
  编者按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化物权对环境保护会产生什么影响?《物权法》对环境保护做了哪些规定?《物权法》通过后,如何进一步推进环境法制建设?这些都是环境保护工作者迫切需要了解和思考的问题。本报特约请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对此进行深入解读,以飨读者。


  寻求经济性与生态性的平衡 爱我家园网$- n2t!U*_qor!OZ98)

  要正确认识物的双重属性,既要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价值,又要发挥物的生态价值

  《物权法》上所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长期以来,多数人士仅仅注意物的经济性而漠视生态性,这是导致环境保护工作不被重视的深层认识原因之一。

  实际上,《物权法》上所指的物,具有双重属性:一是经济性,即物的经济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二是生态性,即物的生态价值或称环境功能。

  《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主要回答了3个问题:一是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即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来明晰产权;二是物的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哪些义务,即明确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者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以上3个方面主要是从物的经济价值而言的。

  然而,物对人发生作用,既有经济性,也有生态性,即具有环境功能。例如,一片森林,在为人类生产木材的同时,又具有净化空气和涵养水源等多项环境功能。在现实生活中,物的经济价值往往被物权人所独享,而生态价值的受益人则是不特定的,具有“外部性”。基于这个特点,物的权利人往往重视物的经济价值,缺少追求物的生态价值的内在动力,而当这两种功能发生冲突时,物权人必然先追求物的经济价值而牺牲其生态价值。如森林的多数权利人在需要资金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砍伐林木实现交换价值,不会为了全球人类的利益而坚决保卫这片森林。 爱我家园网$- $}%XwCw$cbd2A+v*

  物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冲突,在用益物权的行使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了在有限的承包期内创造最大的经济收益,就有可能采取掠夺性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从而使地力加速衰减,生态遭受破坏。再如采矿权人为了在批准的采矿期内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就有可能“采富弃贫”,其结果是既浪费矿产资源,又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由于时代的局限,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法》仅仅重视物的经济价值,漠视物的生态价值,更不可能在上述两种功能之间做出平衡。如果沿袭传统观念来强化物权,仅仅强调发挥物的效用激发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积极性,而不对权利人如何保护环境做出强制性规范,那么,它对环境的影响就是负面的,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将是灾难性的。因此,在当今我国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态势下,我们在制定《物权法》时,必须顺应时代要求提出新的原则,这就是既要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价值,又要发挥物的生态价值,努力追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和协调,以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为全球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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