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环境关系法有明文规定 反映了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物权法》的“所有权篇”中,还设立了相邻关系制度。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的权利人,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平衡协调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利益关系,防止出现一方不正当行使不动产权利,损害相邻权利人利益的现象,以实现相邻各方共同生存、共同发展。例如,建造一座大楼,应当注意到周围居民的采光、通风等权利;工程施工时,应当尽量减少排放噪声。 相邻关系表现在许多方面,相邻环境关系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包括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环境关系。 《物权法》第七章对相邻关系做了专门规定: 爱我家园网*- m#&Kz1[x*!SNJaj$ 一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二是要求相邻各方相互提供便利。例如规定:在用水、排水方面,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在通行等方面,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是要求相邻各方自我约束。例如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以上规定,不仅吸收了传统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而且反映了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落实这些规定,有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也为解决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环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