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 轻松快乐从此开始!

爱我家园--环保网

当前位置: 主页>环保新闻>

平衡经济与生态价值 实现可持续发展——《物权法》中关于环境...

时间:2007-07-19 07:57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孙佑海 点击:等待统计信息……
摘要:对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 法律的一系列规定在客观上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 一、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首先是明确国家……


  

  对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

  法律的一系列规定在客观上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

  一、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首先是明确国家所有权的范围。主要规定有,“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以上确权的规定,对任何企图侵占破坏国有资源的行为,都是强有力的约束。《物权法》同时还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些规定为国家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改善环境,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爱我家园网*- TgkT|6_ 2*"K@Y#$


  二、对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和限制

  《物权法》对集体所有权的保护,主要规定是:明确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范围,即“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明确了“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明确了政府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权限和程序,并要求:“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以上规定,从保护集体所有权的角度,对可能发生的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行为设置了制约措施。

  法律对集体所有权的限制,主要规定是: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里的“任何单位”,包括农村集体。第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不动产。这就是说,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下,集体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第三,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物权法》明确:“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爱我家园网%- di~ugdNiU~(JE*a[



  国家对耕地保护之所以日趋严格,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现全国耕地保有量只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3。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规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8亿亩,这是一项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于防止农村生态破坏,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和限制

  《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主要规定是:“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等。

  在城市,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物权法》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等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公用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节约资源。

爱我家园网*- Dr~T:fL0"8R9Lo:Y



  《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的行使,也有约束性要求。例如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约束性的规定,有利于防止私人所有权的滥用,客观上有助于保护环境。

  《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还表现在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建筑物业主的行为提出要求。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还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城市以及社区环境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ADarticle_bottom
------分隔线----------------------------
栏目列表
ad-center
推荐内容
二维码生成器

ad-bot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