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凡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户),都要兴建环保沼气工程或其他污染治理设施。否则,在依法征收排污费的同时,将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即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建设环保设施或治理不达标的规模养猪场(户),按每月每头生猪0.7元收取排污费;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再按每头猪5元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对新建的规模养猪场(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展环评,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做到同时规划、兴建、使用环保工程设施。 《通知》同时要求畜产部门做好调查登记工作;农业部门对年出栏30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户)逐个进行环保沼气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并负责组织沼气施工队伍;环保部门要督促环保沼气工程或其他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确保环保设施建设全面按时、按质完成。 爱我家园网$- J{iUgX]uCgsYF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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