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苏省南京市环保局和南京市质监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市禁燃区内严格控制使用高污染燃料设备的通告》,要求涉燃单位按期完成改燃任务。 《通告》要求,2006年12月31日以前,禁燃区内所有1吨以下(含1吨)锅炉等使用原煤、重油以及其它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备,须改燃天然气、 电等清洁能源或自行拆除;实施改造前,在用的锅炉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对逾期未达到《通告》限期要求,仍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环保部门将依法查处。质监部门对新增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锅炉将不予登记、年检;对逾期未达到《通告》限期要求的,不再办理登记、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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