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牵头制订国家绿色发展战略规划 制订国家绿色发展战略,有利于更好地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循环经济应该本着市场公平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要依法有效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必须健全环境民事诉讼司法机制,完善3种司法程序;环境权具有很强的社会性,要从社会角度来考虑,环境侵权责任诉讼应当既实行个人诉讼制度,又实行公益诉讼制度。 爱我家园网……- CBh|"]Frv{uvzm43 4月22日下午,在首届环境与发展中国论坛的“中国环境发展战略规划”和“维护环境权益与环保NGO发展”两个专题论坛上,有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国际友人、国内NGO代表等提出的这些观点令人耳目一新。 爱我家园网%- :(^MS^[Xdsjl^ ]j 制订国家绿色发展战略规划 中国环境规划院研究员、总工程师王金南提出,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严峻环境压力,必须制订国家绿色发展战略规划,实现经济发展的4个转变。 爱我家园网……- xiPCM@lyQ]QpIlif
王金南说,这4个转变一是从“两高一低”(投入高、消耗高、产出低)向“两低一高”(投入低、消耗低、产出高)转变;二是从黑色经济向绿色经济转变;三是从生态侵略向与自然和谐转变;四是从生态赤字向生态盈余转变。国家绿色发展战略规划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土环境与经济协调布局,建议把国土划分成优化组合区域、重点开发区域、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等,进行分类管理;二是资源保护与资源节约规划,如制订耕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长江水资源保护等规划;三是绿色产业与经济发展的规划,如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业、重点行业的循环经济等规划;四是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如全国重点生态保护区规划、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与修复规划、矿山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五是环境污染综合治理规划,如正在开展的三河、三湖规划、全国城镇污染治理规划、限制二氧化硫控制规划等。 爱我家园网*- Ok&RddG*2 P(Q+FG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循环经济 经济学上的污染指环境资源消耗者没有跟别人签订契约的那部分,他们将消耗的代价转嫁给他人,使用了公共的资源没有付费就是污染。这种环境资源消耗方式是不公平的,违背了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规律,所以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也就是说,生态环境没有被纳入市场体制下流通,造成了经济增长的环境成本缺位。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齐建国提出的观点发人深省。 爱我家园网¥- JSi@BfBAKX6Oa"SE 齐建国表示,即使是生产者支付了环境的使用费,也依然存在着机会不均等的问题。因此,要发展循环经济,必须着力解决下述问题。首先,政府要带领社会公众明确生态环境的产权,通过一系列法律维护公众共同的环境权利,降低每个公众维护自己权利所需要支付的交易费用。其次,国家要制订统一的环境污染价格标准,确定污染物丢弃权的交易条件。第三,政府应将资源环境作为公用事业进行经营。第四,对于低收入者和国家限制发展的地区、生态保护区域,应有环境补偿机制。 爱我家园网*- ehq6MRCee(7ZtZ8] 环境民事讼诉必须破解“四大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女士认为,目前环境司法救济在民事诉讼上是很弱的,司法在环保上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吕忠梅指出,目前我国的环境民事讼诉一是受理困难,因为一方面环境民事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另一方面法院有时无法根据环境诉讼的特点提出特殊的举证要求,而是在举证程序上将其等同于一般案件,致使民事环境诉讼案件很难进入诉讼程序。二是审理难,一方面法官不知道怎么审;另一方面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只有“诉讼法”第76条有很少一点司法解释,而“环境法”中没有规定清楚环境民事案件如何审理。 三是判决难。很多案件在判决的时候会遇到很多地方保护的干预,使案件判决非常困难。四是执行难,很少的赔偿金都很难兑现。 为此,吕忠梅认为,解决问题的核心是要健全环境民事诉讼司法机制,完善3种司法程序。一是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包括诉讼资格、诉讼过程中获得的机会、机会如何得到保障等;二是参加场所的保障制度,包括审判机制、审判规则、法官的独立和中立性的要求;三是程序以及结果展示的程序,当事人应该看到法官是根据哪些法律最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相关的司法解释,确定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和证据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认为,目前,有些国家在环境维权方面已经发展到公众诉讼阶段,只要受到侵害的不是单一个体,就可以进行公益诉讼。环境机构、绿色机构都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代表。公益诉讼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环境受侵害人也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应由相关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如果公益诉讼做得好,可以使公众环境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此外,对于公众环境权益,可以探索双重保护。所谓双重保护就是指受害人既可以向直接侵害人提出,也可以向负有义务的行业管理机关提出。一般的侵权责任比较容易确定,但环境侵权往往会遇到不能明确具体侵害者的情况,在这种侵权人不明确的时候,受害人可以向负有义务的行业管理机关提出。当然,这种侵权责任也有免责条件,如果行业管理机关能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就不用再承担责任,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行业管理机关尽职尽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