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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大问题多 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员解读...

时间:2008-09-07 16:00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步雪琳 点击:等待统计信息……

  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我国每年新增建筑面积高达18亿-20亿平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预计再过20年,就能接近发达国家占社会终端总能耗40%左右的水平。

  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但是当前却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难以落到实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0年~2004年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显示,在设计阶段大概有50%左右的项目没有按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区设计,在施工阶段大概只有23%左右的项目是按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去做的。近几年,这一比例有了大幅上升,但是还存在一定差距。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尽管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高耗能的问题突出,但是由于既有建筑存在产权形式多样、结构形式复杂、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等诸多因素,从全国来看,改造进展缓慢。三是公共建筑特别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据统计,2003年,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在内的公共建筑能源消耗量为6335万吨标准煤,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3.6%,且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全国能源消耗量的增长速度。四是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目前我国集中供热采暖综合利用效率大约为45%~70%,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五是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筑节能激励措施,推进十分困难。 爱我家园网%- FEWJb8i93|E3G(Uk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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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有何背景?在征集意见过程中吸收采纳了哪些民意?针对民用建筑节能制定了哪些富有特色的规定?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针对《条例》进行了阐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巡视员武涌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新建建筑节能管理:

  从各个阶段全过程监管

  武涌介绍,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是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防止边建设高能源消耗建筑、边进行节能改造的有效途径。为此,《条例》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监管。

  一是在规划许可阶段,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爱我家园网%- L@rVXsm~peo3d~3b

  二是在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是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及时报告。

  四是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五是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爱我家园网@- 5W_wKRYG EhPWoo)

  六是在使用保修阶段,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明确改造资金筹措渠道和责任主体

  武涌介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是民用建筑节能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一方面,由于需要改造的既有建筑数量多,对资金需求量较大,这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难以推进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既有建筑的所有权分散,很难明确筹措改造费用的责任主体。因此,《条例》针对不同产权类型的建筑明确了改造资金筹措渠道和责任主体。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爱我家园网%- Pa30x$2yJnzfl%F8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的责任。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是由政府财政出资建造,政府作为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承担其节能改造的全部费用。

  二是针对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卫生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规定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属于财政部分拨款的项目,建筑的使用也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由于建筑物产权过度分散、节能改造回收期较长,居民缺乏出资改造的积极性。因此,借鉴国外的实施经验,此类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以政府为主要出资主体,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也应承担部分改造费用。

  三是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的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需求量很大,财政资金无法满足需求,而居民个人可承担的比例有限,因此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通过分享节能收益的形式回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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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条例》强化了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明确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和要求,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公共建筑节能:

  应将能效测评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对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等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新建建筑节能方面,《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爱我家园网……- L)_3GiDXoq@VCbqX

  二是在既有建筑改造方面,《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三是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方面,《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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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涌认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相对一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较高,对上述建筑实行强制性的能效测评和标识制度,一方面,有助于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监督上述建筑的业主或使用者节约用能;另一方面,也能够培养社会公众及相关主体的节能意识,并推动建筑节能领域技术的进步。

  建筑节能经济政策:

  “用财政资金购买节能量”

  武涌介绍,建筑节能是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从世界各国推进建筑节能的做法可以看出,一方面要通过立法明确建筑节能的目标,建立完善的建筑节能法律制度,制定和健全相关机构和配套措施;另一方面就要利用公共财政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制定基于市场的节能激励、约束与规范政策,在充分发挥和运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引导市场主体自愿节能的意愿,灵活采用相应的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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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中对建筑节能经济政策做了明确规定,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武涌介绍,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正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研究工作。初步思路是,第一,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工作,“用财政资金购买节能量”。第二,研究建立激励与惩罚措施相结合的财税政策体系。以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型节能部品及产品及相关配套能力建设等为重点领域,运用诸如预算投入、国债投入、财政贴息、财政补助、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措施降低与增加建筑能效有关的成本,激励各市场主体主动节能;运用与能源相关的税收和收费等措施,增加能源使用的成本。

  利用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筑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我国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十分丰富,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十分广阔。《条例》中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例》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二是明确有关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提供支持。三是要求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征集意见采纳情况:

  工业建筑不作为《条例》调整对象

  2007年6月,《条例》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武涌介绍,《条例》公布后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收到各类修改意见或建议200多条,主要反映3方面的问题。

  一是民用建筑节能的范围界定问题。有人建议《条例》不光要调整民用建筑节能,还应该调整工业建筑节能,还有人建议《条例》不仅要对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进行管理,还要对建筑物建造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使用进行管理,这些意见没有被采纳。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是因为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与产品的生产工艺密切相关,属于工业生产用能的组成部分。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工业建筑不制定统一的节能标准,依靠企业自身节能的积极性和市场机制来调节。《条例》也不调整行为节能,因为行为节能可以通过建筑节能意识的培养和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来实现,而且《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是新建建筑节能竣工的验收主体问题。有人建议由政府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或者由政府来对民用建筑是不是执行了建筑节能标准在竣工时进行查验,或者直接组织进行验收,意见没有被采纳。原因是考虑到尽量少设或者不设新的行政许可,更多地利用现有的体制实现推进建筑节能的目标。

  三是室内温度控制制度的操作性问题。鉴于《节约能源法》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中已有了相关规定,因此在《条例》中对此条款进行了删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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