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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为应完善跨区域司法保护机制 水资源司法保护有三难...

时间:2008-06-19 16:00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俊 点击:等待统计信息……

  本报讯 如何完善水资源的法律保护制度,如何建立水资源公益诉讼制度,怎样以法律手段推进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运用?2008年6月19~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召开了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会议围绕水资源司法保护这一主题,就国外立法与理论探讨、立法对策与理论探讨、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3个分议题展开了交流与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水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除海事法院受理的污染海域纠纷外,没通航河流和内陆湖泊水污染纠纷日益增多,但司法保护、司法介入不足问题凸显,加强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万鄂湘认为,目前水资源司法保护主要面临3方面的问题:一是跨区域的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海事法院具有按流域、跨行政区域设置的特点,对于水资源保护具有独特的优势,但限于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只管辖海上以及通海可航水域的污染案件,不包括未通航的河流和内陆湖泊发生的水污染案件。而地方法院由于受行政区划的限制,难以管辖跨地区的江河、湖泊水污染纠纷。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已成为水资源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目前部分地方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发生的水资源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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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鉴于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建立水资源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十分迫切,但需要解决原告的主体资格以及很多相关程序问题。

  三是水资源污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损害赔偿标准亟待进一步明确。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以及来自联合国国际环境规划署和美国环境能源法方面的专家参加了会议。  爱我家园网……- E}J&M"{Y$nN1hBCA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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