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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一把手”出境水质不达标要补偿 超标排污罚款上限一百万...

时间:2007-09-27 16:00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高 杰 点击:等待统计信息……
摘要:9月27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南京市召开,审议并通过了《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08年6月5日起实施。 《条例》在许多方面做了重大突破,亮点多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谈到《条例》……

  9月27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南京市召开,审议并通过了《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08年6月5日起实施。

  《条例》在许多方面做了重大突破,亮点多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谈到《条例》的修订时将其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充分凸显出了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最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最严密的监控体系”的决心和举措;二是《条例》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充满了新意。

  太湖治污,需要实施最严厉的“重典”。2007年7月,江苏省开始着手对《条例》修订,9月11日,江苏省政府第九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修订草案)》,到9月27日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有关人士指出,这部法规从大范围修订到审议通过,仅用了两个月时间,这在江苏省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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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考核“一把手”

  《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解读: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要对环境质量负责”。但在现实中,如何考量政府环境政绩却是一个难以操作的问题。《条例》明确提出政府“一把手”要对环境质量负责,考核对象十分明确,强化了地方政府“一把手”的责任。同时,通过实施污染减排、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等具体考核措施,既使考核具体化,又保证了考核落实到位。江苏省在环境法律、法规上明确考核政府“一把手”,在全国是一大突破。

  关键词:设立三级协调机构

  《条例》第五条规定,江苏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职责。 爱我家园网%- $yS:IZw5A35B1^"7

  解读:多年来,有关专家一直呼吁要设立高层水污染防治协调和监督机构,以推进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这次《条例》明确要设立三级协调和监督机构,加大了太湖治污协调和监督力度。据悉,这次新调整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由省长担任主任,委员会委员也全部改由各部门“一把手”担任。太湖流域5市及所辖县(市、区),也将仿效省政府的做法,全部设立由“一把手”组成的协调和监督机构,以强力推进太湖流域铁腕治污的进程。

  关键词:区域生态补偿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太湖流域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以及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责任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受害方人民政府做出补偿。补偿资金可以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代扣。 爱我家园网……- QbuUBP%T|oJZHr6}

  解读:长期以来,交界断面水质超标,一直是影响区域水质改善的“痼疾”,导致上下游之间矛盾重重。如今,《条例》已对交界断面水质超标有了明确“说法”,就是实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据悉,江苏省新近制定的区域补偿办法草案明确了补偿标准、考核时段和补偿原则等,现已提交给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即将通过实施,这将使区域生态补偿由设想变成了现实。

  关键词:区域限批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超标、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按计划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要求、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其他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8种行为,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暂停新、改、扩建项目,已经受理的暂停做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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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江苏省以法规形式,在全国率先授予环保部门“区域限批”权,为环保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又增添了一把“杀手锏”。前不久,江苏省对苏北某地经济开发区及两家化工园区做出了“暂停审批其境内除污染防治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决定,这是江苏省首次动用“区域限批”政策。而现在,明确对太湖流域的8种行为实行“区域限批”,无疑会大大增强太湖治污的力度。

  关键词:环保权限扩大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保部门除责令停产整顿、依法给予处罚外,并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计征排污费;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并拒不改正的,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排放水污染物的,私设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封堵其排污口。

  解读:长期以来,环保部门执法被认为是“软弱无力”,“动真碰硬”的手段确实不多,从而导致环境执法效能大打折扣。这次《条例》授予环保部门更多的执法权限,再加上“区域限批”等一批硬手段,使环保部门能够“挺直了腰杆”,执法手段也逐步“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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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违法排污罚100万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一直是环境执法面临的突出问题。目前,太湖流域对违法排污的最高罚款额度是10万元。与企业违法排污、违法建设获取的利益相比,这样的罚款额度远远不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这次《条例》规定了100万元的处罚上限,开创了国内对违法排污企业罚款的最高标准,充分体现江苏省对太湖流域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的要求,也为环保部门执法增添了“底气”。据悉,这部《条例》普遍提高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额度,其中,对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物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充分体现出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严厉。 爱我家园网¥- qhuJ%[Ay_0YuJA"q

  关键词:一级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的饭店、疗养院、旅游度假村、集中式畜禽养殖场等,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后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解读:太湖流域要实施分级保护,其中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封堵各类排污口和严禁污水直接进入湖体,是目前太湖铁腕治污的主要举措,只有采取严厉措施,才能使重病缠身的太湖逐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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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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