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际,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日前组织部分省、市环保部门的人员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研讨。与会人员认为,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应在强化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加强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有所突破。但国家层面的立法当详则详,当简则简,要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为地方水污染防治立法留出一定空间。 爱我家园网$- 4*eHjJJ4Z921sCn@ 经济政策不可少 生态补偿要明确鼓励政策要配套 在立法增强违法惩罚威慑力的同时,修订草案应进一步发挥经济政策的作用。曾一雄认为,目前修订草案中经济手段规定得比较少,可以考虑建立经济补偿的基金,用于宣传、教育、科技、公益诉讼等各方面。 浙江省环保局的马青骏认为,在水环境保护中,应确立生态环境功能区的法律地位。目前修订 草案中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规定比 较薄弱,应采取鼓励、扶持的政策,引导面 源治理向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方向发展。 唐幸群认为,“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应写入立法原则中,修订草案还应有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鼓励机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环保局的崔晶莹则建议,对守法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电价优惠等鼓励政策。 爱我家园网¥- AiZC0KYN$dTEq4nd 对跨界断面水环境指标进行考核,考核之后怎么办?应建立一种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成为与会者的共识。来自江苏省环保局的乔继安认为,对跨界水质超标的,上游地区应给予补偿。同时,与会者还提出,鉴于水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时超过企业的赔付能力,修订草案也应对一些重点水污染企业必须加入强制保险做出规定。 处罚力度要加大 几类情节应加重罚则一定不能漏 与会者认为,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者的行政处罚力度,修订草案应规定“按日计罚”制度。同时,对私设排污管道的,偷排、漏排水污染物的,稀释排放的,拒绝现场检查、拖延时间销毁违法证据的,转移、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设备的,由于管理不当造成重大污染损害的,谎报排污情况的等几类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要重罚。对情节严重 的,不仅要给予经济上的处罚,还要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企业的法人代表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同时还要追究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爱我家园网……- ZX(zgyPoNimM0S0P 在对违法主体的讨论中,与会者建议,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单独作为一类排污单位,以专章或专节的形式予以规定,修订草案还应对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进行规定。 针对修订草案中的一些规定缺少配套罚则,与会者认为,没有罚则,会使法律中的措施失去执行力,成为一纸空文。如在线监测设施,应作为污染治理设施的一部分,不但必须安装,而且要保证运营,违反的要有相应罚则;修订草案中规定了禁止无证排污,但对无证排污也缺少相应罚则。 在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方面,与会者认为,一方面要明确规定对关停企业的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应赋予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暂扣、查封的权力。 与会者还对修订草案中有关限期治理的规定进行了讨论,认为对由于管理方面造成的可以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应该立即改正,不应再适用限期治理的规定;确因治污设施等硬件达不到标准的,才能适用限期治理的规定。 爱我家园网%- 27|!A6s:x{9ZP@he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