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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才是治本良策...

时间:2007-08-07 02:01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黄冀军 点击:等待统计信息……
摘要:继今年年初对4个地区和四大电力企业集团采……

  继今年年初对4个地区和四大电力企业集团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后,国家环保总局日前正式启动旨在遏制重点流域水污染加重势头的“流域限批”举措,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6市、两县和5个工业园区除污染治理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实行停批,对32家企业及6家污水处理厂进行挂牌督办。在此次“流域限批”之后,国家环保总局还将对珠江、辽河、全长江流域以及重点海域持续不断地开展检查执法行动。

  大江大河不仅仅孕育了流域文明,更是流域内群众生存之所系,他们生于斯,长于斯,饮于斯,与流域水环境息息相关。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对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十分重视,并将“三河三湖”等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国家重点工程,但近年来重点流域水环境却频频告急,水污染事故频发,“我住长江头,君住长江尾”的千古吟唱,竟成为“相望一江污水”的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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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域水污染防治长期难以奏效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流域内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没有落实,流域上下游的治污责任没有分清。缺乏责任的制约,或认为江河之大容得下一己之污,或认为上游也在污染,自己不排白不排,不少地区将大江大河视为天然的排污沟和纳污渠,视为可以有效输送污染的“资源”,一扫自家“门前雪”,送出自家地界便成为与己何干的“他人瓦上霜”,以致流域内以邻为壑,肆意排污,更有甚者,在一些地方,向流域排污竟成了法不责众、司空见惯、心照不宣。流域环境污染的种种怪现象折射出的是政府的不作为、不愿为和乱作为。

  规矩不立,方圆难成。责任追究远比任何说教都来得有力,缺乏责任制约,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在全面分析了我国流域水环境治理中存在的根源性问题的基础上,此次国家环保总局采取“流域限批”举措,进一步强化了流域所在地各级政府在流域水环境管理中的责任,以环境责任的形式,将其区域的“小”发展与流域的“大”治理结合在一起,将区域的排污行为与流域的水环境容量挂上了钩;以详细的法律责任,界定了流域水环境治理中“为”与“不为”的界限,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流域环境责任追究之网开始织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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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着眼于控制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节能减排指标的实现,“流域限批”体现了“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约束性指标的约束力,体现了节能减排法律责任在流域内的分解与落实。从建设项目捆绑“区域限批”,到立足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流域限批”,总量控制的力度越来越大,要求政府强化环境责任、承担节能减排义务的指向性越来越明确。“流域限批”的实施,迈出了我国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第一步,同时迈出了节能减排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的重要一步。

  强化流域内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要求流域内各地摒弃一地之“私”,通过城市与流域开发战略环评,根据流域环境总量、流域环境承载力,对自身在流域中所处的地位与功能定位做出科学判断,进而确定和调整自身发展方向。

  强化流域内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要求其将层层分解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层层落实,扫清自家“门前雪”,不做污染企业的“庇护所”,不是以“土政策”阻碍环境执法,而是积极为环境执法撑腰,勤于为环境执法助威,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强化环境监管,以项目环评把关辖区排污总量。 爱我家园网%- !^tKS#i5b&ji|DOj

  强化流域内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要求形成流域上下游联动机制、相互监督机制、上下游污染事故通报机制等,形成流域上下游、各部门协同治污的局面,将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确定的目标范围内,使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确实的改善,造福全流域人民群众。

  以法律责任入手,党纪政纪、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个不少,让地方政府学会为污染流域行为付出代价,以活生生的责任案例,促进地方政府责任政府意识的形成,以责任促意识,以意识促行动,推动实现科学发展、保护环境以及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流域限批”可谓指向明确,扼其要害,无疑是解流域水环境治理“沉疴”的一剂药力足、药效好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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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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