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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价格杠杆 推进污染减排 江苏全面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时间:2007-08-07 02:00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葛勇 高杰 点击:等待统计信息……
摘要:本报讯 江苏省环保厅和省物价局近日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从2007年7月1日起,江苏省将在全国率先全面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调整方案规定,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翻一番 调整方案规定,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将由0.6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2元/污染当量,其中二氧化硫由0.63元/……

  本报讯 江苏省环保厅和省物价局近日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从2007年7月1日起,江苏省将在全国率先全面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调整方案规定,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翻一番
  
  调整方案规定,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将由0.6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2元/污染当量,其中二氧化硫由0.63元/公斤提高到1.26元/公斤;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0.9元/污染当量(其中化学需氧量0.9元/公斤)。同时,根据全省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将择机把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分步调整到1.4元/污染当量。
  
  据悉,江苏省现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按2003年国家4部委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的,已不能适应当前污染减排的需要。为更好地运用价格杠杆,形成“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机制,引导和激励排污企业加快污染防治,促进全省“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根据2006年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关于“2007年底前,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江苏省环保厅和省物价局制定出了提高全省排污费征收的方案,并报经江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7月1日起,实施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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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江苏省在全国率先推出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确定了废气和废水等排污费征收标准。同时还规定,对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排污者,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应缴纳污水超标排污费。
  
  提高征收标准,将推动企业治污
  
  江苏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江苏省人均环境资源少,但污染负荷最大,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这次全面调高了排污费征收标准,体现了江苏省“环保优先”的决心,有利于加快治污进程和“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
  
  有关负责人还指出,这也是逐步补偿治理成本的需要。目前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充分反映治污成本和补偿环境资源损害的价值,排污成本与治污成本形成倒挂,不利于企业自觉治理污染,更不会珍惜占用的环境容量或排污指标。 爱我家园网¥- wpHnNk1+F%7*SUxZ
  
  据悉,江苏省这次全面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有力推动企业的污染减排工作。据江苏省环保厅对省内7家燃煤电厂调查显示,7家燃煤电厂的平均脱硫成本每吨二氧化硫为3152元,由于国家对已上脱硫设施、并正常运行的电厂每度上网电价补贴1.5分,据测算,可补偿其成本2238元/吨,实际成本与补偿成本差额仅为91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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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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