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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意义深远且重大...

时间:2007-08-07 01:32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点击:等待统计信息……
摘要:《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一,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办法》不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而且强制污染严重的企业公开有关信息。第二,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公开十七个方面的环境……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一,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办法》不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而且强制污染严重的企业公开有关信息。第二,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公开十七个方面的环境信息;特别是对污染严重企业,必须公开其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三,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第四,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办法》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环保部门和企业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分别追究责任,对企业予以罚款等处罚;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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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向阳光下的环境保护

  □杨东平

  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我国政府部门关于信息公开的第一部综合性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一个部门性法规,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详细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并且建立了相应的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因此,它不仅对遏制环境污染、促进公众参与将发挥直接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政府行政改革,也具有领跑和示范的积极作用。

  国家环保总局在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方面身体力行,又着先鞭,并不是偶然的。近年来,国家环保总局一方面强化、“硬化”政府环境保护的职能,采取环评风暴、区域限批等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另一方面,国家环保总局没有限于就事论事的灭火救急,而有大思路和大手笔,努力探寻环境保护的治本之道,如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进战略环评、规划环评等等,尤其是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和制度建设,使公众由自发性参与向制度性参与发展。其标志性事件,如2005年4月,围绕圆明园防渗工程,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第一个完全公开的听证会;2006年2月,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与此同时,一个规格更高、覆盖面更广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也进入了立法程序。这一系列行为影响巨大、不同凡响,反映了环境保护领域政府治理模式的深刻转变。一个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公众、NGO组织多方良性互动,促进环境保护的崭新格局正在形成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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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首先是信息公开,它保障的是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知情权,从而打破利益集团的信息垄断,改变公众、NGO与他们极不对称的话语权力。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是一种“内部人”的自我管理,尽管有党内的、行政的各种监察手段,但由于它们是内部的、纵向的,因而往往是不公开的。而且,对信息的控制、加工和处理本身很大程度上是不受监督的。于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之类的官样文章便成为推挡各种举报、提案、乃至领导批示的有效“对策”,乃至成为轻车熟路的为官之道。事实一再证明,种种污染环境和社会的丑行,最害怕的就是暴露在阳光之下——来自公众和舆论的监督,这也是一种成本最低和最有效的监督。只有通过制度化的、法制化的政务公开、信息公开,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才能有效地遏止污染和腐败,实现阳光下的公平和公正。 爱我家园网@- WvgnqO]8{Wy9fBU|

  作为环境保护的“阳光政策”,信息公开还有更深远的意义。正如一位思想家所言“绝对的权力意味着腐败,绝对的无权同样意味着腐败。”因为堵塞言路、闭目塞听必然导致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愚昧无知、效能感低下、缺乏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从而使社会成为腐败的死水。它反过来又会成为一种口实,国民素质低下是一些人限制社会进一步开放常见的理由。显然,这种意见是本末倒置、似是而非的。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老百姓的素质低下,而是他们不知情。在另外很多情况下,是老百姓想知情,而有关方面不让他们知情。信息公开促进环境保护的一个实例,是公开城市空气质量。北京市的空气污染状况多年来一直是严格保守的“机密”,空气质量却每况愈下。在90年代后期定期公布每周乃至每天的空气质量之后,天下并没有大乱,反而极大地调动了公众参与的热情,有效地推动了治理空气污染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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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命题,将绿色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相联系,将环境生态、文化生态与社会生态相联系,意义重大而发人深省。目前,我国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环保领域的公众参与是最有声有色和最有成效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颁布和实施,将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在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生态的同时,构建一个人民民主、政治文明的社会生态,是可以预期的。

  (作者系“自然之友”副会长)

  

  庄严的航灯

  □廖晓义

  2007年的地球日过去不久,政府环保部门给公众送上了一份重礼,这就是《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出台。这是继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效、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实行之后,政府为公众参与环保打开的又一扇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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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突破口。在这个信息社会里,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基础,就是及时而全面地获取环境信息。社区居民、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等广大公众通过掌握信息,不仅造成执法的压力、伦理的压力,还可以造成市场的压力——消费者知道环境违法者的行为,可以用“消费者说不”的方式做出反应。今年,中国21家民间组织发起的“绿色选择”,将5000多家超标排放造成水污染的企业名单公布于众,呼吁消费者谨慎购买这些企业的产品,并呼吁广大企业加强供应链的绿色管理。这个行动,得到了积极的效果。20多家超标排放的企业主动找上门来,与民间组织沟通,还有5家企业已明确表示在3个月内改变行为、并愿意接受第三方的核查,这一切初步显示了信息公开的功能。在信息社会,信息就是市场,环境信息的公开,对于企业来讲,不光是个面子问题,环境伦理方面的问题,而且有市场问题,产品销售的问题。尤其在执法难度较大、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政府环保部门的常规执法系统是不够的,通过信息公开产生市场效应,从而促成企业行为的调整,应该成为强化环境执法的新途径和环境管理的新方法。信息公开办法,对于中国的环保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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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信息公开,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催化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不仅仅对于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重要的功能,而且对于鼓励企业行使社会责任、树立绿色企业形象,也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当生产者的信息隐蔽、消费者无从获知的时候,市场的信息往往是扭曲的。那些超标排放的企业可以通过增加社会环境成本来获取私利、通过减少环保投入来赢得市场竞争,而那些愿意付出代价改善环境管理的企业却往往在这扭曲的恶性竞争中失利。长此下去,不仅生态环境不堪重负,而且人们的心灵环境也日益恶化,缺德者得利、积德者失利,加剧心灵污染和精神的荒漠化。环境信息公开是调整市场公平的一种方法,通过信息公开,营造公平和公正的市场,让那些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浮出水面,树立形象、赢得消费者,而让行为不佳的企业得到教训、改善行为,这样逐渐形成健康绿色的企业文化、促成企业绿色管理和市场绿色营销,让企业社会责任成为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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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信息公开,也是政府行为的指示牌。在高速的经济增长和严重的环境恶化面前,如何履行环保政策法规以维系经济和环保的平衡,这是政府面对的重大责任。而信息公开,无疑是政府获得公众监督和公众助力的基本途径。“2006年,全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161起,平均每两天一起;环境投诉已达60万人次,比2005年增加30%”。面对这触目惊心的数字,每个政府官员和每个公民都不该无动于衷。取之无道和取之无度的开发,将把中国引向环境失调、经济失控、社会失衡的深渊。环境信息公开,政府在环境信息的管理上接受公众、媒体和民间组织的监督,不仅有助于污染控制,还有助于减少或者遏制因为不适当的和违法的开发所造成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有助于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定。同时,也会为让那些以环境代价作为政绩的扭曲政绩观得到调整、让那些坚守可持续发展政绩的官员受到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建立绿色GDP的价值体系和政绩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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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民族和个体可持续的生存,需要绿色GDP导航、环评法制护航,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巨型列车才不至于倾覆。而环境信息公开,就是在可持续发展航道上的一盏庄严的航灯。

  (作者系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主任)

  

  一项公正为民的善政

  □郭耕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不断显现,有些甚至成为危及国计民生的顽疾。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提出“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转变了以往人们“要环境还是要经济”的两难选择。

  的确,经济水平能影响一些人的富裕程度,但环境水平则关乎所有人的健康程度。因此,环保具有强烈的公益性,公众参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如果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乃是缺乏公正的疯狂发展观、病态发展观,而非科学发展观,如何重塑环境与经济的关系?是对我们执政水平的一种考验,即是否达到“环境善政”。环境善政就是有效的法律、有权威的和有效率的政府、政府与企业的伙伴关系、政府问责制、下放权力、发挥社会机构的作用、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等,当然,还有十分重要的一条,就是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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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闻《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通过,将在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感到大快人心!环境信息公开——真是一项公正为民的善政!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强调了环保部门监督、公众监督及企业自报家门(尤其是污染大户)的三者结合,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普遍性和主体性,我们每个人都会是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也都是环境问题的受害者、更应都是环境治理的行动者。

  在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上涉及十几个方面,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在公开方式上明确了便民工作日的具体时日,无不显示了环境善政的特色:责任环保、透明环保、阳光环保。

  如果出现执行不利或有违反信息公开的情况,《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法律责任上明确了一系列的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如对环保部门执行不利的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对违反条例的企业予以十万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把社会监督、法律制裁、环境公益诉讼结合起来,并积极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这一切都让我们看到环境善政的曙光和中国民主进程的稳步推进。

  愿《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能有效遏止肆无忌惮的环境破坏行为和每况愈下的环境局面,使社会经济发展就像新开通的D车组那样,又好又快,为经济形势越来越好,环境污染越来越少的科学发展,保驾护航。(作者系北京麋鹿苑博物馆副馆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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