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在审议修订草案的过程中,很多委员认为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责任,加大对政府的问责力度,加强对政府的监管。这是切中要害的。 爱我家园网$- Kv@nJ]t_PLwSZM"# 要使政府在治理水污染中真正发挥主导作用,必须解决“政府责任缺位”的问题。除了从法律上明确政府是保护水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外,当前,最迫切的就是要依法加大对政府的环保问责力度。首先,辖区内水质恶化、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造成饮用水危机,不应轻描淡写地道歉一声就完事,必须依法追究政府履责不力的责任,不应只处罚排污单位,或者简单地把责任推给环保部门。其次,责任要具体化。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无论奖与罚,都要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尤其是主要领导头上,否则问责制就会落空。第三,要从制度上确认治理水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是重要政绩,使之成为主流价值观。在考评政府政绩、考察干部时,治污任务是否完成、水质改善与否直接影响领导干部的奖惩和职位的升降。 强化政府的责任,不仅仅是遏制水环境恶化趋势、确保饮用水安全的现实需要,而且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更是人民群众的期待。 爱我家园网*- N:*WJtFJpMtWBglT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