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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沙须处理好进与退、发展与防治、治沙与治穷的关系 沙漠化...

时间:2007-08-11 03:14来源: 作者:徐琦 点击:等待统计信息……
摘要:今年世界环境日主题为“莫让旱地成荒漠”,荒漠化防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我国,荒漠化主要包括沙质荒漠化、水土流失、土壤盐渍化和冻融荒漠化4种类型,而其中面积最大、危害最严重的是沙质荒漠化,即我们俗称的沙漠化。尽管几十年来人们看待沙漠的眼光已逐步趋于……

  今年世界环境日主题为“莫让旱地成荒漠”,荒漠化防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我国,荒漠化主要包括沙质荒漠化、水土流失、土壤盐渍化和冻融荒漠化4种类型,而其中面积最大、危害最严重的是沙质荒漠化,即我们俗称的沙漠化。尽管几十年来人们看待沙漠的眼光已逐步趋于理性,但从治沙理念、机制、措施到技术上仍有不少值得反思之处。 爱我家园网*- 8JFJWQ1gdjCxFVj7

  直面沙漠:进与退的选择

  提起沙漠,不少人会想起寸草不生的戈壁和荒滩,会想起遮天蔽日的沙尘暴。实际上沙漠孕育着丰富的生态系统,世界上30~60%的常用矿物质和化石能源都来自于沙漠。人类不可能根治沙尘暴,也不可能消灭沙漠。在这样的理性视角下,我国新的治沙运动改变了思路,划定了更为科学合理的“作战范围”:在目前约174万平方公里的沙化土地中,有121万多平方公里是原生态沙漠,不宜通过人为手段干预使之改变生态特征,而剩下的可治理面积仅余53万平方公里。“全面保水,强调自然恢复;条块绿化,适度人工抚育;集中发展,建设沙区小康”,中国科学院沙漠与沙漠化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董治宝用这样30个字概括在我国西部治沙过程中渐成的主导思想。事实证明,“人退沙也退”,去年我国沙化趋势实现了56年来的首次逆转。

  发展与防治:不配套的规划

  中国防治荒漠化研究与发展中心的卢琦告诉记者,我国沙化土地占国土面积的18.1%,分布于30个省的889个县,同时有近32万平方公里的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几十年来,一些条件相对较好、治理相对容易的沙化土地已经得到治理或初步治理,以后治沙成本将越来越高;不利的气候因素,特别是干旱对加速荒漠化和土地沙化的影响不可低估。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人类滥开垦、滥放牧、滥用水资源等行为是沙漠化防治的最大反作用力。

  记者了解到,我国沙漠化防治多年来形成了多方领导、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却无人统一的局面,造成资金分散、形不成拳头效应。目前,参加中国防治荒漠化协调小组有18个部门,主管业务虽然都与防治沙漠化行动有关,但按关联的密切程度却有远近之分,相关责任也有大小之别。如对这些差别不作区分,就会因职责不明造成有事无人干、有人无事干,直至因无人负责造成防治沙漠化的行动流于形式。

  多年来,一些地方一边投资治理沙化土地,一边又越权审批开荒,造成用水紧缺、草场退化。中科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所长王涛说,恢复沙化地区的生态平衡要从各个流域的生态建设入手。应兴建完善的调蓄工程,以实现对流域地表总水量的控制;实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统一管理、联合调度,结合水费等经济杠杆合理分配水资源,尤其要控制对水资源的过度利用并且优化保证生态环境用水,积极推广使用节水技术。

  显然,现有的治沙协调小组没有能力去协调地方经济发展与治沙的关系,也没有权限进行合理的蓄水调配。小组中缺少搞国家级发展战略研究和长期规划的单位,也未明确谁应对发展计划和防治计划的配套衔接负责。如果发展计划与防治计划不能先配套设计,再分部门、分地区去实施,其结果必然是各地区眼前的发展压倒国家的长远防治,而到头来发展也将不可持续。因此,建立和调整经济发展与沙漠化防治相结合的规划迫在眉睫。

  治沙与治穷:分不开的两面

  贫穷是威胁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我国一半的贫困人口集中生活在沙化严重地区。要想让贫困沙区农民放下手中毁林开荒的锄头,就必须为他们培植起能够保证稳定增收乃至脱贫致富的产业。

  国家防沙治沙办公室的巫忠泽介绍,从2000年起,国家林业局每年划拨约40亿元人民币专项资金用于防沙治沙,加上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每年的治沙资金将达到80亿元。他认为,还应建立国家荒漠化基金,保证当地群众所关心的问题优先得到考虑。

  国家审计署近日对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5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项目进行审计调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关注的只是生态工程款项这样的现实问题,对需要较长时期才能显示效益的生态工程本身并不特别关注。而农牧民关心的是眼前的个体经济利益。矛盾激化的结果是使生态建设工程成了一种门面工程。工程投资计划中安排了占投资额30%的地方配套资金,但实际到位的配套资金仅3029万元,占配套资金计划4亿元的8%。如此一来,生态恢复难以得到群众的自觉配合。

  沙化地区在治穷与治沙结合上还有许多硬骨头要啃。据了解,目前能源、原料工业企业占沙漠化地区投资额的80%,这些企业财力雄厚、技术力量强,既是沙漠化地区的开发者,也是破坏者。但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如“谁破坏、谁治理”,却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企业往往以此为由百般推诿,导致生态补偿机制得不到落实。为此,国务院发展研究室刘力群建议,制订相关的制度,将生态治理费用在资源开发企业的生产、销售中统一提取,进入成本、专项使用。开采利润的50%左右应留在资源所在地,用于改善当地百姓的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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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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