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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责任追究保障社会公平...

时间:2007-08-11 02:26来源: 作者:陈谦 点击:等待统计信息……
摘要:监察部门积极投身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对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法人严格追究责任,有力地推动了环保责任的落实。 责任只有落实到人,才能真正转化为实效,对责任过失追究到人,不仅能有效规范责任者的行政行为、经济行为及社会行为,更是以人为本、执政……

  监察部门积极投身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对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法人严格追究责任,有力地推动了环保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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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只有落实到人,才能真正转化为实效,对责任过失追究到人,不仅能有效规范责任者的行政行为、经济行为及社会行为,更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这说明,要做好环保工作,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绝不可偏废,尤其对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法人履行环保等社会公共职责的监督及在这一方面责任过失的追究,法律和行政手段更能起到以儆效尤的刚性作用。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企业法人环保等社会责任过失追究存在经济化和抽象化现象。企业因漠视环保法律法规、不执行有关环保规定导致污染肆虐甚至引发重大环境事故,最终往往以经济处罚了事;而地方政府因决策失误或行政行为不当,导致地区环境质量下降,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以一套大而化之、笼而统之的说辞来为自己开脱,名为“深刻检讨”,实则把具体应担负的责任抽象化甚至将自己的责任推到某个已成为众矢之的的企业身上,从而逃脱了行政处罚甚至法律惩罚。责任者对过失的淡化,对失职惩罚的规避,造成了社会不公。

  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就是要既实行经济处罚,又实行行政处罚;既处理事,又处理人。企业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污染事故,绝不能以经济处罚了事;地方政府因决策失误或对污染企业的纵容,使地区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绝不能仅以下不为例的态度纠正其错误做法,必须依法启动问责程序,对政府负责人和企业法人进行行政处罚,使其为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直接的责任,付出沉痛的代价,惟其如此,才能保障群众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平。

  功必奖,过必罚。监察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力支持,将使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得到更直接的规范、环境责任得到更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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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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