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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立法保护南渡江 要求流域内各市、县城镇建生活污水处理...

时间:2007-08-11 02:26来源: 作者:王万程 陈祖洪 点击:等待统计信息……
摘要:本报讯 海南岛母亲河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将有法可依。《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获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部分人大代表说,立法后要注意保证其实施到位。 《规定》中明确指出,流域内……

  本报讯 海南岛母亲河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将有法可依。《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获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部分人大代表说,立法后要注意保证其实施到位。 爱我家园网¥- rD^8*:*C[ca!z!)v

  《规定》中明确指出,流域内市县政府对所辖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流域内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城镇垃圾处理控制性规划建设标准垃圾处理厂,禁止向流域内水体倾倒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填埋生活垃圾。《规定》要求,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项目方可投入使用。对未建成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明确表示,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要加快流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同时规定,对流域内的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经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不得新建、扩建向流域内排放同类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规定区域内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要限期搬迁或者关闭。《规定》禁止在南渡江的干流、支流投放饲料从事渔业养殖,同时禁止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在河床、河滩和江中洲建设建筑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规定》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据记者了解,南渡江流经白沙、儋州、海口等7个市(县),全长333.8千米,人口225.6万,约占全省人口的30%。其流域内有11家糖厂、30家橡胶厂、1家造纸厂等排放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另外还有10个主要城镇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流域水体,每年排入南渡江的废水有1526吨。部分人大代表建议,在控制现有的排污企业排污行为的同时,应禁止发放新的排污许可证,禁止新的排污企业将污水排入南渡江,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好南渡江的生态环境。

  海南省人大委员马道文说,制定《规定》很重要也很必要,但更重要的是要保证省和流域内市、县政府对环境保护骨干工程的投入,而且应当提出硬性指标要求。这方面的建设如果没有实质性进展,是很难保证《规定》实施的,南渡江生态环境也难以得到真正的保护。 爱我家园网$- q6Ao|3vO+^j7Z}b~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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