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加大环境污染整治力度,加快改善环境质量,现就加强我省环境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一)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五”以来特别是省委、省政府作出建设生态省的战略决策以来,我省环境保护迈出重大步伐。生态省建设全面推进,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取得积极成效,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全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我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结构性污染尚未根本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居高不下,生态环境仍然比较脆弱。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战略性,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进一步增强环境忧患意识,把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内容,作为建设文化大省和“法治浙江”的重要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宗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生态省为主线,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强化环境法治为保障,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实现又快又好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六个方面: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开发格局,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互惠共赢。 ——治旧控新,标本兼治。按照“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要求,加大现有污染源整治力度,加快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时严格环境准入,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状况。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继续抓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加快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推进城乡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建设,持续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加强法治,监建并举。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体系,落实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环境监测监控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能力。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形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社会各方面自觉保护环境的工作格局。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履行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依法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落实排污单位的治污责任。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 到2010年,基本形成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乡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省建设全面推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主要控制指标是: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1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15%;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2005年下降15%左右。 ——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62%以上;地表水市县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率达到85%以上;近岸海域海水好于Ⅱ类水体的比例达到31%以上。 ——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要求达到国家标准,酸雨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和日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要求达到国家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废旧放射源集中送贮率达到100%。 ——40%以上的设区市基本达到生态市建设要求,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0%以上,基本建成3000万亩省重点生态公益林。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良性循环,全面建成生态省。 二、持续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 (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坚持保护优先、有序开发,加强水、土地、矿产、森林、海洋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建设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源保障体系。深入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确定不同区域的环境功能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合理划分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逐步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区域开发格局。加强自然生态保护,保护好天然植被和生物多样性。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继续建立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实施重点保护。深入开展环境污染整治,集中力量实施一批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工程,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水土保持,加快治理水土流失。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管理规定,控制地面沉降,防止地质灾害。以露采矿山植被恢复为重点,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加快推进生态村、生态乡镇、生态市县创建,为建设生态省奠定基础。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建设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经济体系。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标准,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优势行业、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生产、废物产生、消费等环节的物能循环利用。全面实施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工业循环经济“4121示范工程”,加快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城市和农村培育一批循环经济典型。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推进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充分发挥我省的生态资源优势,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产品质量监管,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标准完善、管理规范的高效生态农业体系。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倡导绿色消费。大力培育和发展环保产业,积极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促进环保产业成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兴产业。 (六)积极培育生态文化。 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自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各地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绿色饭店”、“绿色医院”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环保科技创新和应用,加快培养和引进生态环保领域的高素质人才,为建设生态省提供强有力的科技人才支撑。建立和完善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分析指标体系,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确立正确的政绩观,自觉履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职责。 三、继续加大环境污染整治力度 (七)全面加强水环境整治。 着力抓好八大水系、运河及杭嘉湖、宁绍、温黄和温瑞平原河网等重点流域的水污染整治,严格控制流域内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重点污染行业、重点污染企业及农业面源的污染排放。加强环杭州湾、温台沿海、金衢丽三大产业带的污染综合防治。加强对江河沿岸、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及周边的化工企业的环境监管,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合理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和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全面实施“碧海生态建设行动计划”,严格控制陆域污染排放,加强海域污染监控,强化港口、船舶污染治理。实行严格的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目标管理制度。对治污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在安排省级生态环保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市、县(市、区),凡新上有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必须要有相应削减原排污量的方案和措施,方可审批和核准。 (八)深入开展城市环境整治。 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注重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到2010年,争创8个以上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建成县以上城市和发达地区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达标排放。污水纳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污水进管标准。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磷脱氮技术改造和污泥处置工作。着力整治城市内河河道,消除黑臭现象。巩固和扩大城市烟尘控制区、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建设成果。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鼓励发展和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严格建筑施工工地和物料运输的环境管理,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严格监管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巩固和扩大噪声达标区。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和室内空气污染监测监管。重视解决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背街小巷的环境问题。 (九)着力推进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乡镇和生态村为目标,以“五整治一提高”(整治畜禽粪便污染、整治生活污水污染、整治垃圾固废污染、整治化肥农药污染、整治河沟池塘污染、提高农村绿化水平)为重点,全面开展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严格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加快生态养殖小区建设,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控制养殖总量,继续加大畜禽粪便污染治理力度。到2010年,全省完成1000个畜牧生态养殖小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建设或改造,有效治理年生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的排泄物。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有效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有条件的乡村要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力推进沼气应用工程。积极推行“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机制,边远山区和海岛的农村地区也可以实行生态化、资源化的就地处理方式。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田灌溉水循环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大力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使用有机肥和新型肥料。深入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加强农村河沟池塘清淤保洁工作。深入开展“绿化示范村”创建活动,大力开展农村周边环境绿化美化。到2010年,争取建成240个省级生态乡镇,创建80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十)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加快燃煤电厂脱硫步伐,有效控制酸雨污染。到2010年,火电厂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的机组装机容量占总装机容量的65%以上。新建和在建的燃煤、燃油电厂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限期改造或关停投产20年以上或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机组。合理布局和开发利用风能、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积极发展核电,加快天然气供气步伐,优化能源结构,大力推行节能措施,推广集中供气、供热。 (十一)继续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加快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积极推进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改造,提高垃圾填埋场的二次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水平,禁止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焚烧处置。鼓励符合环保要求的电子废弃物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加强区域性废塑料、废布料等废物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环境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和转移联单制度,加强进口废物利用的环境监管,强化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快推进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实现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到2007年,设区市全部建成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杭州、宁波、温州、衢州和台州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十二)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全面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合理布局电磁场空间分布,加强废弃、闲置放射源的收贮和监管,加快建设省内核电企业流出物监督监测实验室和省级放射性废物库。建立省、市、县三级辐射环境管理网络,全面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监控和应急体系。加强进口废物中放射性物质的监控。完成铀矿山及水泥等行业放射性污染综合整治和退役工程,妥善处理辐射污染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 四、健全环境执法和应急预警体系 (十三)完善环保法规标准体系。 加快环保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可操作性。加快制定实施环境质量和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完善环保技术规范。加快制定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完善清洁生产标准规范,制定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资源能源效率标准和废物利用标准,建立和推行绿色企业、绿色产品标准体系。 (十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体系。 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监管制度,依法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坚决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交移送等制度。强化环保现场执法检查,逐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建立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高度重视环境信访工作,依法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执法行为的行政监察。 (十五)构建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网络建设。到2007年,全面建成市县交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县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到2010年,全面建成县以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实现全省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实时动态监测监控。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完善环境监测监控标准和技术规范,尽快统一环境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信息发布。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十六)完善环境应急处置体系。 各级政府都要制订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应急准备。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建设应急处理设施。严格执行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启动、协调联动和快速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以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依法、科学、有效地加以处置。加强应急装备和设施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快建设省环境应急监控和指挥中心。 五、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十七)严格环境准入。 加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积极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定期制定发布鼓励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对不符合有关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发展改革、经贸、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海洋、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加快淘汰落后过剩生产能力。省有关部门要分阶段确定淘汰落后过剩生产能力的目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办法,依法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淘汰相应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十八)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研究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把总量控制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市、区)和排污单位。在钱塘江流域试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不断完善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实施机制,并逐步在其它重点流域推行。落实控制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的有关政策,通过实施环境治理工程、淘汰落后过剩生产能力、实施清洁生产,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必须同步削减所在地原有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制度,加快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 (十九)创新环境管理体制。 积极创新环境管理方式,完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采取有效措施,克服环境保护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环境管理和执法落实到位。强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综合管理和统一监管职责,做好环境规划、执法监督和信息发布工作,形成环保部门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在重点流域,积极探索跨行政区环境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完善企业环境保护专职人员职业准入制度。 (二十)完善环境经济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及投资政策。制定鼓励环保型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完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落实火电厂脱硫扶持政策。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或改造。在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政府调控下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价格和收费机制。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逐步提高工业企业排污收费标准,对超标排污单位严格执行加倍收费。实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十一)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逐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促进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在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坚持互利共赢,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方式,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加强部门协调和区域协调,统筹安排使用生态补偿资金,重点向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二十二)积极推进生态建设、污染治理产业化市场化。 积极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投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推行由专业化的环保服务企业向排污单位提供有偿服务的污染治理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加快发展环保产业。集中力量扶持环保产业骨干企业,支持社会资本创办环保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发展环保咨询服务业。 (二十三)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完善和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环境质量公报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等制度,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及重要行业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情况。推行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继续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积极引导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六、强化环境保护工作保障 (二十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要确保环境保护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切实解决“收支两条线”问题。基本建设投资要继续向环境保护倾斜,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环保基础设施和监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国债等各类生态环保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加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五)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机构建设,根据实际需要配足配强环保工作力量。加强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领导干部选派到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环保队伍。要加强环境监察力量,执法任务重的地区要适当增加环境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建立乡镇环保监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工业企业较集中、环保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切实加强基层环保力量,在重点乡镇或分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的标准化建设,配备必需的执法和监测装备。 (二十六)大力发展环境科技。 实施环保科技平台建设工程,加大环保科技投入,组织科研院所、高校和优势企业开展环保技术合作与攻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水体富营养化治理、废气脱硝、污泥无害化、垃圾堆肥、垃圾焚烧等环保技术的研发,积极推广各种环保先进适用技术。鼓励绿色和有机食品、绿色工业产品、节水节能型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大环保人才培养力度,努力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才。 (二十七)加快建设“数字环保”。 抓紧建立全省环境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制定完善环境信息系统开发的技术规范,加大基础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综合管理、应用及辅助决策系统。到2010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互联互通、覆盖全省的环境信息网络平台和环境管理业务应用平台。 (二十八)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 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宣传力度。健全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制度。新闻媒体要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将环境保护列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及企业环保专职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企业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重视环保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积极开展各种环保科普宣传活动。 (二十九)加强环境保护合作交流。 积极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环境保护协作。积极开展环保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环保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培训,提高环境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积极对外宣传我省生态省建设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工作成效。 七、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 (三十)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党政“一把手”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研究环境保护,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要逐级签订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要积极支持、监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各级司法机关要及时受理重大环境案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环保执法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提高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率。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凡生态省建设年度考核不合格,特别是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市、县(市、区),不得授予省级以上生态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生态示范区等称号,在省级以上文明城市及其它考核中,环境保护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三十一)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制订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法规、规划和政策,要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积极推进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十二)加强和完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要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特别是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境质量控制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分析指标体系,严格考核。 (三十三)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切实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对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认真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违反产业政策,违反区域或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在项目审批上决策失误以及行政干预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等,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并将年度贯彻执行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 爱我家园网*- d6Xkvj6lvW_TuLY@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