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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7-08-10 02:22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点击:等待统计信息……
摘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工作,加快实现“三个转变” (一)正确……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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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工作,加快实现“三个转变”
  (一)正确认识当前的环境形势。“十五”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各级各有关部门综合施策,开拓创新,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设区城市和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多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下降,生态保护和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环境形势严峻的总体状况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大气污染仍处于较高水平,水环境污染还很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同时,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根本转变,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布局性环境风险和结构性环境隐患正在凸现,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和构建和谐河北的制约因素,环境保护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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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实现由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向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转变的关键时期。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构建和谐河北的有力保障,对于促进经济结构、产业布局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我省更快更好发展至关重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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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全面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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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正确把握环境保护规律,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一)认真把握科学发展的新要求。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努力做到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坚持尊重规律、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努力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统筹城乡、区域发展,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强化法治,创新机制,严格环境执法,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创新环境保护政策和体制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环境基础,分类确定目标和任务,采取相应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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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努力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6%;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比例大于80%,重点流域和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确保城乡饮水安全;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基本稳定,农村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森林覆盖率达到26%;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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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坚持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着力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
  (一)积极推进生态省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建立完善生态省建设的体制机制,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加快实施一批重点工程项目,着力构建以循环经济为主导的生态经济体系、可持续利用的资源支撑体系、与自然和谐的环境安全体系、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体系、“以人为本”高度文明的生态社会体系。各地要积极编制实施生态市、县建设规划,按照生态功能分区,确定建设重点和方向。坚持“统筹谋划、分类指导、重点扶持、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优美城镇、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单位创建活动,自下而上,由点到面,推进生态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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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逐步建立企业内部的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共生企业(产业)间的生态工业网络体系、区域和整个社会的废弃物回收和再利用体系。推进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从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入手,培育发展一批有影响和带动作用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区和生态工业园区,以点带面,典型示范,促进全省循环经济发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以冶金、电力、化工、建材、酿造、造纸、制药、印染等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完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到2010年,全省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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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各地要加快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和产业结构,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促进钢铁、建材、石化等重污染行业产品结构升级,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制定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政府规章和扶持政策,体现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的产业政策导向。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准入条件,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高科技、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项目;严格限制产能过剩或潜在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坚决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高能耗、高污染、对生态环境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通过积极的环境保护措施,促进结构优化,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四)优化生态功能分区。按照“一线两厢”区域发展布局的要求,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确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四类主体环境功能区,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各地要结合全省主体功能分区,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主导生态功能、生态环境建设任务、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规划时,要把生态功能区划作为基础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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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突出污染防治重点,努力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一)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确保饮水安全为重点,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制度。2006年底前,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排污口;2007年底前,关闭所有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认真实施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加快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建设,突出改善滏阳河、牛尾河、府河、漳卫新河、沧浪渠、武烈河、清水河、陡河、抚宁人造河、张家口洋河、洨河和白洋淀等环境敏感河流、水域的水环境质量,到2010年,水质要达到功能区划要求或明显改善。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近岸海域水环境保护,抓好直排入海的污染源和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控制船舶、石油平台、倾废等污染,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和配套管网建设,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中沿海三市达到85%以上。加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排入市政管网的工业废水必须达到接入标准,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要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排入封闭水体的新建污水处理厂和沿海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采取除磷、脱氮、消毒措施,所有污水处理厂实现在线监控。制定中水使用办法,新、改、扩建电厂(包括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热电厂)使用的循环水要优先利用城市中水,禁止使用影响饮用水水源或导致海水倒灌的地下水,积极采用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重复利用率。大专院校、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新建城市居民集中住宅区都要建设中水处理设施,搞好中水循环使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二)深化大气污染防治。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加快燃煤电厂脱硫步伐,新建和在建的燃煤电厂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2004年底前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必须按照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时间安装脱硫设施。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制订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实施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试点示范工程。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项目。继续抓好电力、冶金、化工和建材等行业的污染源控制。严格煤炭管制,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积极发展风能发电、大容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生物质液体燃料转化、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以及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新技术,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三)积极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重点,深入开展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科学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加快重点污染企业的搬迁、以及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设区城市建成区逐步取缔10吨以下燃煤锅炉,加强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环境管理,强化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和餐饮业油烟污染监管,严格机动车排气的标准限制,综合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着力整治城市内河河道,消除黑臭现象。严格监管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巩固和扩大噪声达标区。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全省城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实现统一收集、集中安全处置,加快推进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设区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实施生活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工程,到2010年,设区市要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网络系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其中沿海三市达到80%以上。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民生活方式,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积极推进文明生态村建设。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大力推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保证农产品安全。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治理力度,进行养殖污染调查,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推行生态养殖模式。大力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合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积极发展沼气等清洁能源,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安全评估体系。加强农用水质管理,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菜篮子基地的污水灌溉。对重金属污染和有机污染严重的耕地,逐步改变土地用途,选取典型区开展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加强农村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严格禁止建设违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重污染项目,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五)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以重要畜牧业生产基地、生态旅游重点建设区、京津风沙源集中治理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为重点,分期分批开展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保护与建设,构建京津冀都市圈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实施一批自然保护区管护示范工程,提高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针对矿山、取土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地质灾害毁弃地和塌陷地、大型项目建设区,实施矿山生态恢复工程。坚决制止新的草原开垦,严格控制农牧交错等生态脆弱地区的开发建设活动,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强化对资源开发与项目建设的生态监管,建立生态监测和评价体系,定期评价和公布全省生态状况。规范海洋开发行为,加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岛、海岸带的生态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全面调查各种物种和遗传资源,建立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防治、风险评估、协调管理和应急响应机制。

  (六)严格辐射环境监管。以强化放射源环境监管为重点,对放射源实行终生唯一编码,建立放射源数据库,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严格废弃放射源安全送贮。加快全省放射性废物库建设,提高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处置能力。加大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产开采的污染防治监督力度,规范和完善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以无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三大行业为重点,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群众关注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
 
  五、严格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督
  (一)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规划、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和金融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和贷款。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新设企业,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及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没有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验收手续,或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坚决不批准其新上项目。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区项目。对重点流域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提高环境准入条件。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违反规定未作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其规划,有关部门不得审批规划中涉及的项目。积极探索开展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决策的环境影响论证,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要与总量控制目标相适应。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并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加快开展重点流域、城市的环境容量研究和总量控制,逐步实行严格的区域、流域排污总量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实施生态补偿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监督考核制度,对各地和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目标完成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以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

  (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要围绕制约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严格限期淘汰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我省鼓励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的产业指导名录,依法关闭和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淘汰的生产设备要进行废毁处理。强化环境保护现场执法检查,逐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和污染源监控工作,建立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继续加强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完善执法部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严禁以各种名义出台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土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坚决清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五)加强环保制度和标准建设。积极开展地方环保立法和政策调研,增强政府环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加快修订和制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自然生态、辐射环境管理、固体废物管理及公众参与等政府规章。抓紧研究制定造纸、钢铁、化工、生物制药、建材等污染严重行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资源能源效率标准,完善清洁生产的标准规范,建立和推行环保产品、绿色企业的标准体系。

  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环保工作新途径
  (一)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研究解决环保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健全环保督查监管机制,建立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协调解决跨区域突出环境问题。将市辖区、开发区环保管理机构作为设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全面加强基层环保执法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工作成绩突出、勇于奉献的环保队伍。

  (二)探索环境经济激励机制。加强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建立能够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污染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及投资政策,建立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制定鼓励环保型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完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回收、废物综合利用等相关优惠政策。严格落实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有关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政策,2007年起征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逐步实行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火电行业脱硫电价、关键设备进口等方面优惠政策。

  (三)推行污染治理市场化运作。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开放环境污染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落实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特许经营权。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合理调整收费标准,保证“保本微利”运营。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发展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促进专业化集中治污,提高处理效率和运行效益。

  (四)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认真落实《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抓紧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合理、动态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解决上游与下游、开发区域与保护区域、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加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抓紧研究制定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加大资源费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五)推进环保产业发展。制定加快河北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坚持走规模化、集约化、集团化发展的路子,积极扶持和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提供就业机会多的环保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实行相关的职(执)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逐步形成多功能全方位的环保产业政策、市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体系。加强环保工程建设、服务及环境咨询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和招投标制度,规范环保科技和产业市场,抑制不正当竞争,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七、推进“四大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环境保护能力
  (一)构建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体系。各级政府要确保“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的具体落实,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确保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比例高于经济增长水平。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2007~2010年,省财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区域环境安全保障、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以及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加快实施我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城镇垃圾处理厂及危险医疗废物处置、电厂脱硫除尘、工业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与生态建设、环保系统监管能力建设六大环保重点工程。整合生态省建设资金,集中财力解决生态省建设中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构建环境保护污染监控体系。加快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2007年底前,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全部实现自动监测,重点县级市具备环境空气质量连续或自动监测能力;2008年底前,50%的重点排污企业实现污染源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0年要达到80%以上;2007年底前,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敏感河流特别是跨省、市界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和放射源网络监控系统,形成全省统一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提高环境监测预警水平。完善环境信息网络,建设“河北数字环保”工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机构,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参与的环境应急启动、协调联动和快速处理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密切协作、高效务实的应急响应体系,迅速、科学、依法、有效处置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环境群体性事件,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类环境矛盾纠纷。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冶炼企业,必须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加强各类应急装备配置和设施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提高环境突发事件预防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通过挂牌督办等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三)构建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加强环境科技创新,实施科技兴环保战略。完善环境科技基础研究设施,培育一批重点环保研究机构,搭建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在基础研究、环境标准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等领域,实施环境科技创新、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和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三大工程。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列入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战略、政策、标准和管理体系的研究,加快环境保护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大对环境科技成果的推广力度,优先采用推广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和设备,形成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机制。加强环境科研队伍建设,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奖励机制,加快培养一批技术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环保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与参谋机制。

  (四)构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体系。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公开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保护状况,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保执法工作的监督。继续坚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制度,切实做好“环保省长热线电话”反映环境问题的查处工作,建设全省12369环境投诉热线监控网络,定期公布排污单位违法行为和查处结果,形成比较完善的“举报——查处——反馈”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落实公众环保听证制度,在环境保护立法、政策和规划制定以及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前,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环保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开展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做好青少年环境教育,普及全民环保知识,在全社会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营造人人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环保目标责任
  (一)完善环保工作领导体制。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

  (二)实行环保政绩评价考核制度。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坚持和完善环保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各项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逐年逐项分解,确保完成国家和省的任务。评先创优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实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未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或干扰环境保护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措施,抓好落实。省环保局要会同省监察厅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报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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