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实行分类收集,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医疗废物按国家标准包装后方可放置于收集容器内,对于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还要先按规定消毒后再包装;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废物暂时贮存点,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规定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的专用密封车辆运输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在处置时应当符合相关处置标准和规定,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规定”还明确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制度。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向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处理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