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暂行规定”的重大意义 “暂行规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力保障。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集中反映在我国近2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中,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污染特征十分明显。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如果按照现在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控制水平,我国环境污染负荷将增加4~5倍。面临如此严峻的环境形势,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切实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痛下决心解决好环境保护过程中有法不依、有纪不依的问题。“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就是从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角度,促使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公职人员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促进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贯彻执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方针、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暂行规定”是严肃法纪、强化环境执法的锐利武器。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对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的加大,许多地方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然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强调要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惩处环境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2005年中纪委五次全会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部署,并要求尽快建立环境行政责任追究制。前不久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又明确提出,要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境执法的问题,对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将成为强化环境执法的一个转折点,对于扭转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被动局面,保证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是严肃法纪、打击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锐利武器。 “暂行规定”是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按照中央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定条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环境审批、许可、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拖延、推诿,致使事故扩大或延误事故处理的,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而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理的,以及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分别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这是落实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基本要求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对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督促环境执法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行使监管权力、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是环境保护工作依法行政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 “暂行规定”是追究环境违法违纪责任的一部重要规章。要贯彻执行好“暂行规定”,首先要学习好、领会好“暂行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都要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其精神实质。环保部门是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部门,承担着重要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联合监察部门,认真做好对“暂行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抓学习培训。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学习“暂行规定”列入本部门的学法计划,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国家环保总局计划今年内将重点培训3000多名现场执法监察人员。各级环保部门在今年各类培训活动中都应安排“暂行规定”的宣讲学习内容,分级抓好培训工作。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在全国掀起新一轮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的热潮。要结合“暂行规定”的学习,系统了解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全面掌握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并领会其精神实质,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联合监察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专门培训工作。培训的重点是负有环保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人员、各项环境保护许可证件审批核发人员、排污收费监督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污染事故应急人员以及环保行政处罚人员等。培训工作应分层推进、逐级展开。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培训省一级的执法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环保部门负责培训市一级的执法人员,地级市监察、环保部门负责培训县一级的执法人员。通过逐级培训,使环境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暂行规定”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提升环保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抓宣传推动。“暂行规定”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各级环保部门要联合监察等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通过专题讲座、研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暂行规定”,使社会各界及时知晓发布实施“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了解“暂行规定”的主要精神,为推动“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要使所有依法具有环境管理职权的部门、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并正确理解“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自觉带头学法、知法、守法;要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以这一“暂行规定”为武器,为人人关心环境执法、监督环境执法、检举环境违法违纪行为、推动严格执法打下群众基础。 三是抓典型教育。要以“暂行规定”发布施行为契机,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近期国家环保总局将与监察部联合查处一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环境监管人员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充分发挥“暂行规定”的威慑作用,树立“暂行规定”的权威。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联合监察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的联合部署,严肃查处环境保护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结合环境执法实际,及时开展警示教育。要精选一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利用身边的事,教育周边的人,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教育和指导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克服不当干预。 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切实抓紧抓好“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一,要明确责任,搞好协调配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环保工作负责。各级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负责人,对“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负有直接的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域的公职人员,都必须站在党和国家大局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暂行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各级环保部门要把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作为环境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协调,主动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和监察部门一起,坚决纠正当前环境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 第二,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执行“暂行规定”要先从大案要案的查处抓起。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前不久,国家环保总局已向社会曝光了10个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或未经依法验收即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对11家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今天新闻发布会后,环保总局、监察部近期将再次通报一批挂牌督办案件,并由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直接联合督办。结合各地实际,从现在开始,各级环保部门都要配合当地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内的典型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挂牌督办,按“暂行规定”严肃查处,推动一批老大难问题的解决。 第三,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切实抓好“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今年全国将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环保专项行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政策、措施拒不纠正的,在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处理不力的和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以及企业违法排污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部门、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在环保专项行动中抓好“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执法程序。“暂行规定”为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对环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确保“暂行规定”的全面贯彻执行,必须规范完善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执法程序,尤其是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备案、重大环境执法行为听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环境执法文书备案等制度,以及环境保护审批许可、环境行政收费、环境行政处罚及现场监督检查等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完善。通过强化制度建设,为“暂行规定”贯彻执行打好基础,预防和纠正环境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不当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环境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维护国家环境安全。 在贯彻实施“暂行规定”过程中,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与监察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一起,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让我们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努力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努力使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进展。 爱我家园网*- ^]scFow"20Par5WP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