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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尚需“拾遗补缺”—— 关注饮水安全系列报道④...

时间:2005-07-27 16:00来源: 作者:本报记者 查玮 点击:等待统计信息……
摘要:编者按 为保障人民饮水安全,多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和全国各级环保部门付出了极大努力,通过水功能区划、污染源治理、水质监测等手段,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目前,我们的饮水安全仍面临严峻形势,保障饮水安全仍存……
  编者按 为保障人民饮水安全,多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和全国各级环保部门付出了极大努力,通过水功能区划、污染源治理、水质监测等手段,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目前,我们的饮水安全仍面临严峻形势,保障饮水安全仍存在法律、体制、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不足。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化解目前饮水安全保障中的种种难题,让广大人民群众不再为水愁。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在我们的各项工作中受到了高度重视,并得到了强化。”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湖泊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介绍,早在1989年,原国家环保局等5部委曾联合颁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重点提出地表和地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与防护问题。多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坚持强化重点城市饮用水管理和监测。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多年坚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研究,深入开展重点流域、水域和饮用水源污染防治与保护,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为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环保部门曾多次组织治污战役,如“一控双达标”、“零点行动”、流域禁磷及关停“十五小”企业等。如今,重点流域和地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虽然我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总体良好,但饮用水安全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急需加以解决。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及标准制订滞后。至今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此,结合近期开展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国家环保总局已建议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列为重点内容。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国家总体战略规划和明确的技术政策缺失,难以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全面有效的政策指导与规划支持。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功能区划矛盾比较突出。

  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不少地方的城市建设大规模侵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不断缩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违规开发在很多地方屡禁不止。

  农村饮用水水源基础材料缺乏、底数不清。水源水质缺少监测评价,水源使用盲目;地表水源污染严重,缺乏必要的处理设施;地下水由于地质结构因素造成饮用水水质含氟量超标、矿化度超标和苦咸水等问题。

  经费投入不足,监测能力有待加强。我国至今尚无针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专项资金投入。部分设区城市以及相当一部分的县(市)由于资金、人员缺乏,监测能力较低,达不到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监测管理的要求。

  为此,一些业内人士指出,应在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开展饮用水安全行动等方面加强工作。

  首先,加快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制订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现行水环境质量及卫生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国家环保总局正在开展面向全国重点城市、流域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调查。

  其次,研究制订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组织研究并制订《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建立以规划为龙头的自上而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网络,突出抓重点流域、主要水系、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功能区划和农村地区,国家确定的重要流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具体内容应纳入其中。

  再次,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强化现有的环境执法机构中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管的手段和队伍建设,逐步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信息系统。卫生、农业、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切实保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同时,加大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投入。国家和地方财政应拨专门资金,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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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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