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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百姓维权难,是许多人的共同感受,而较诸其他方面,环境权益的维护,恐怕更是难上加难。

  太原市近年来因采光权而频频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见本报今日三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

  在类似的一场场群众与开发商甚或相关管理部门关于环境权益的较量甚至抗争中,虽然认为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公众占据了人数上的优势,但在过程和结果上,却往往不容置辩地成为失利方。愤懑之后,以无奈地忍气吞声作为收场。

  社会公众虽然在人数上占有绝对优势,但在维权的时候,却往往处于绝对的弱势,这样的怪现象当前在全国普遍存在。

  权益的争取,有时候激烈的程度类似于战争,但这样的战争中人数的多寡并不足以决定胜负。决定胜负的关键制衡点,在于法律和政府的导向。

  法律制订上的空白和缺陷,是使公众维护环境权益处于不利的关键原因。法律大抵是应运而生的。与其他公民权益不同,环境权益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和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而在公众心中逐渐崛起的,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制订和修改呈现出滞后于公众要求的态势。一些法律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虽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具体细则,缺乏根据不同环境权益的维护进行配套的法规,缺乏对相关主体侵害公众环境权益赔偿的具体规定和标准。没有了细致的指向,法律救济的可操作性自然大大降低,司法部门断案困难,社会公众维权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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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相关管理部门的因循守旧和安于现状,是将公众维护环境权益导向不利的重要因素。毋庸置疑,当前在城市建设方面,针对公众环境权益保障的规定和标准极度缺乏,有些标准虽然有,但已是陈年老账,早就不适应现在的形势了;有些则干脆是暂借了其他领域的标准。管理部门未能根据形势变化和需要及时制订标准填补空白,或修订标准适应新情况新问题,使公众在进行环境维权时失去了政策依据,失去了政府支持。

  谴责开发商是人们的一种惯性思维。谴责诚然应该,但在谴责之后,人们却痛心地发现,正是法律的滞后和标准的残缺,给开发商提供了他们想钻的空子,使他们能够心安理得地面对公众的责难。在建设中擅自突破规划范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何惩罚才能让他们不仅是改正还能产生刺骨之痛,法律哑然,公众哑然。

  向法律和政府寻求救济,是公众的信任表现。公众环境权益保障的缺陷必须尽快弥补,否则,在公众失去环境权益的同时,我们将失去公众对社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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