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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我国通过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1973年我国的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诞生。截至1998年底,中国历年来共发布国家环境标准412项,现行的有361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10项,污染物排放标准80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230项,环境标准样品标准29项,环境基础标准12项,历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即环境行业标准)34项。 与此同时到1998年,中国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6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法律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4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90多件、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900余件、环境保护军事法规6件,缔结和参加了国际环境公约37项,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1995年和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通过了关于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7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付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依靠群众保护环境。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为项目的决策、项目的选址、产品方向、建设计划 和规模以及建成后的环境监测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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