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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江西省环保局近日出台《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跟踪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加强对建设项目落实“三同时”情况的跟踪监督管理,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

  据了解,以往环保部门对审批的建设项目重“两头”,即审批和验收,忽视了对“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造成了违法查处不及时。江西省实施这一规定,就是要求环保部门对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消除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之间管理出现的“真空”。

  “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和监察部门在跟踪监督时履行的职责。一是负责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意见抄报上级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环境监察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并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个月本辖区内审批的项目,报上级环保局监督管理部门。二是组织编制并实施当年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建立跟踪监督档案。三是组织试生产前现场检查;按职责范围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各级环保局执法机构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违法建设项目案件处罚的具体工作。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现场检查,并按权限对违法建设项目调查、立案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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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跟踪监督的职责。对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审批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并可受上级环保部门委托根据跟踪监督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爱我家园网$- C6NMM0tyNG4t%L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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