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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上旬,美国马萨诸塞州等州以及一些环保组织起诉美国联邦环保局一案经过4年、三级法院审理有了最终结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票对4票的比例通过判决认定:二氧化碳也属于空气污染物;除非美国联邦环保局能证明二氧化碳与全球变暖问题无关,否则就得予以监管;美国联邦环保局没能提供合理解释说明为何拒绝管制汽车排放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基于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美国政府声称无权限管制新下线汽车和货车的废气排放并不正确,政府须管制汽车污染。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立即得到美国众多环保团体和人士的欢迎。不过,美国联邦环保局、参与诉讼的汽车制造商以及部分在经济上依赖汽车制造业的州则表示反对,认为此判决可能损害经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解决了自布什总统就职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气候变化争议。 爱我家园网$- vUNVJE)BkYc9jvvp

  案件审理 一波三折原告终胜诉

  2003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等12个州、3个城市和一些环保组织向美国联邦环保局提出,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美国联邦环保局应当按照《清洁空气法》第202(a)(1)条之规定,制定规章,对新车排放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事项进行管制。

  美国联邦环保局认为,由于二氧化碳的环境效应具有科学不确定性,按照法律规定,其没有管制机动车排放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法定职责。美国联邦环保局还表示,即使法律有规定,他们也不会在这段时间执行,因而拒绝了请求者的申请。

  请求者随后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裁决美国联邦环保局履行制定规章的职责。初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对判决不服,原告于2005年4月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地区巡回法庭提起上诉。由于案件涉及多方的利益,美国联邦的另外10个州、一些汽车制造商和民间社会团体也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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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美国联邦环保局认为:《空气净化法》没有把二氧化碳列为污染物,因此美国联邦环保局无权监管;原告声称自己受到的健康和利益损害与美国联邦环保局制定的没有规定新机动车二氧化碳排放标准的规章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原告所受到的损害并不会因为自己制定一个满足原告愿望的规章就可以得到救济。基于此,被告按照美国宪法第3条之规定,向上诉法院提出,原告没有起诉资格。但此主张却没有得到法院的采纳,法院认可了原告的起诉资格。

  不过,对于美国联邦环保局的规章制定行为,上诉法院认为:机动车排放的二氧化碳仅是温室气体的一个来源,原告提出的要制定的规章无法解决二氧化碳以外的其他温室气体的减排问题。上诉法院认为,导致地球气候变化的原因很多,目前的证据很难科学地证明全球气候变化和机动车排放的二氧化碳、其他温室气体有关或者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以后有更加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需要采取机动车限制排放措施,美国联邦环保局则有义务来实施。如果现在就让美国联邦环保局制定限制排放的规章,未免不成熟。上诉法院认为,根据《清洁空气法》第202(a)(1)条之规定,看不出美国联邦环保局有对新车和新马达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正当性,即法院承认美国联邦环保局的判断是合理的。 爱我家园网$- Her}3G2)rTxn#0qW

  2005年7月,上诉法院裁决美国联邦环保局胜诉。为了减少公众的担忧,并获得公众的谅解,美国联邦环保局也指出,他们正在进行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努力,包括鼓励燃料电池、混合动力马达的使用,并把清洁能源氢的使用作为主要的能源来开发。

  一些美国汽车制造商对此判决表示欢迎,认为如果美国制定了汽车温室气体减排的立法,势必会增加企业和民众的负担。一些学者则对此判决提出了批评,认为这是美国法院向一些汽车制造商妥协。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和美国联邦政府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国际行径是完全一致的,如美国没有批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也没有参加《京都议定书》。布什政府一直拒绝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并称这将对商业活动构成不良影响。

  原告不服,将案件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6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上诉。原告上诉的目的很明显,就是针对布什政府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懈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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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票对4票的比例通过判决,认定:(1)二氧化碳也属于空气污染物;(2)除非美国联邦环保局能证明二氧化碳与全球变暖问题无关,否则就得予以监管;(3)美国联邦环保局没能提供合理解释说明为何拒绝管制汽车排放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基于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美国政府声称其无权限管制新下线汽车和货车的废气排放并不正确,政府须管制汽车污染。

  面对终审判决 有人欢喜有人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得到美国众多环保团体和人士的欢迎。不过,美国联邦环保局、参与诉讼的汽车制造商以及部分在经济上依赖汽车制造业的州则一改对上诉法院裁决的欢迎立场,表示出了反对的态度,认为判决可能损害经济,因为美国经济有85%与温室效应气体来源有关。

  不过,在司法独立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确信力是不容怀疑的,反对也无济于事。因此,美国汽车生产商联盟呼吁制定全国性策略应对温室气体问题。美国联邦环保局在判决后表示,将会研究判决,再决定最合适的下一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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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解决了自布什总统上台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气候变化争议。基于此,此案被广泛认为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数十年来处理的最重要的一个环境诉讼案件。  爱我家园网%- 6gpP7)%GuEtOf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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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力量 法制的力量  
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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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由,拒绝批准旨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而且一直拒绝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此举虽饱受国际社会和其国内一些团体的诟病,但美国政府仍坚持自己的决定。而现在,在美国一些地方政府、民间组织及公众的共同努力下,通过法律的方式与手段,美国的环境政策壁垒居然被打开了。

  从这起由美国部分州和一些环保组织提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我们看到,公众的力量、民众的呼声正在全球环境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起案件的胜诉,使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力量又一次得到证实。

  而在我国,虽然《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我国也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一些部门规章,但公民参与环保的人数、领域、深度及影响力仍然非常有限。笔者以为,这是公众参与环保的法律与制度保障仍然匮乏所致。当前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环保的方式与渠道,明确参与的方向与界限,保障环保组织或公民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使公民的各项环境权益在立法中得以具体化和程序化,使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救济权得到切实保证。唯有如此,才能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深度和广度,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才能得到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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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方利益冲突下做出的公正判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常纪文 

  从新近判决的美国马萨诸塞州等州以及环保组织起诉美国联邦环保局一案我们可以看出,公众或民间环保组织基于科学的不确定性要求行政机关按照风险预防原则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因为,环境保护的公民诉讼并不是纯粹的仅牵涉到环境保护问题,它还涉及商业利益甚至国际利益乃至国际立场的协调问题。

  此案碰到的一个阻力是国际利益的平衡,即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化的问题,它不只是一个国家的问题。另外的一个阻力来自于一些大型汽车制造商,原告的主张,势必影响其利润。

  一般来说,公民诉讼的提起要基于被告行为和原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要具有确定性,即能够被证明。但是,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以来,风险预防原则被《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人类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采纳,成为了国际环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此原则的一个要义是,不能以科学的不确定性为理由,拒绝或者迟延采取预防环境问题产生的措施。此原则目前适用于气候变化、臭氧层保护和基因安全这3个领域。

  要在这3个领域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国家和社会必将付出巨大的代价,其中以应对气候变化的代价为最高,因为其牵涉的面太广,受影响的企业太多。因此,在签署和批准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和协定时,一些国家如美国,基于对本国利益的保护就打了退堂鼓。因此,一些美国民众要求企业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以稳定全球气候的呼声也会遇到各种力量的阻截。从这一角度而言,此案可谓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案例。

  笔者认为,原告最后之所以胜诉,除了温室气体污染现象的加重使法官考虑情势变更原则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启示是,要想公正审理那些涉及错综复杂利益的案件,必须由地位超越的司法机关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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