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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运输酿成污染事故 处置费用不应政府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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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艘装运浓硫酸的货船行至京杭大运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段时泄漏,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7月3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肇事者有期徒刑3年。近日,杭州市余杭区环保局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紧急处理事故时为中和硫酸而花费的58万余元。余杭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向污染事故责任人索赔,这在杭州市环保系统中还是首次。

  硫酸污染京杭大运河

  2006年8月3日凌晨,一艘船号为“皖铜陵化038号”的化学品运输船行至京杭大运河余杭区塘栖镇附近时发生船体破裂,船尾下沉,导致船上装载的220吨浓度为98%的浓硫酸泄漏。河道上顿时白烟滚滚,弥漫着呛鼻的浓雾。

  接报后,浙江省、杭州市和余杭区三级环保部门高度重视,先后启动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环保部门领导亲自赶赴现场,与港监、消防、安全等部门一起,紧急采取多项抢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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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船舱中浓硫酸大部分已泄漏进运河,根据专家组意见,余杭区环保局紧急调用了两艘分别载有305吨和600吨液碱的运输船,往肇事船只内和运河水面注入液碱进行中和。同时,杭州三堡船闸、东苕溪向运河配水,加大运河水流量,利用大流量水体水平迁移和过往船只产生的垂直迁移形成的流体动力,使水体中的酸和碱充分接触反应,保证污染控制效果。至2006年8月5日11点30分,经监测,运河干流和支流的pH值、硫酸盐指标稳定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这一事故才处置完毕。

  肇事者被判刑3年

  事后,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公诉。

  余杭区检察院认为,2006年7月27日,被告人刘官合受雇驾驶由被告人许昌军所有的“皖铜陵化038号”化学品运输船驶往苏州装货,船只经苏南运河无锡华清大桥处搁浅受损。经船厂修理后,许昌军未按规定向船检部门申请临时检验,指使刘官合驾驶此船到苏州精细化工码头装载220吨浓度为98%的硫酸。此船在装货、航行过程中,多次发生险情,刘官合发现后未按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只是通过电话向许昌军报告。许昌军在电话中指挥刘官合简单处置后仍要求继续航行,也未按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终于酿成了污染事故。这次事故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重大外,航道被封闭10小时,约300艘船舶滞留,同时给两家公司渔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爱我家园网$- Xgwj{^GB~ v|E~|j

  今年7月3日,余杭区人民法院根据事实,认定被告人许昌军、刘官合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各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同时,判许昌军赔偿两公司渔业直接经济损失款计2.32万元。

  环保局索赔处置费

  在此次事故中,余杭区环保局先后紧急从余杭化工轻工有限公司调度了共905吨液碱和片碱,分别注入到肇事船只的船舱内和投放到受污染的水体中,妥善地处置这次事故,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事后统计,所用液碱价值57.51万元、装运船舶耗油费3920元、监测费用5280元,合计58.43 万元。

  杭州市地方海事局认定,“皖铜陵化038号”船舶存在安全隐患不适航,船体破损和当班船员遇险情未及时报告,冒险航行,船舶管理人违章指挥是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船舶发生事故未申请检验,船舶未按规定要求申报和签证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此船负污染事故的全部责任。 爱我家园网¥- k8!mw_BIe93M464}

  这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肇事方不负责任、违规操作引起的。余杭区环保局法律顾问、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汶强认为,这次事故的索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余杭区环保局根据海事部门的认定及法院刑事判决书,起诉船主许昌军,要求其赔偿为中和硫酸所花费用58.43万元,刘官合与此船挂靠单位铜陵金江海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日前,余杭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参与此次事故处理的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办公室负责人郑小龙认为,这起事故是一起交通肇事引起的环境突发事件,突出地反映了当前危险化学品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安全和环保问题。任何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不管是通过陆路还是水路,都要高度重视环保安全问题,严防运输过程造成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大吨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尤其是通过水路运输,对饮用水源有潜在危害的,应该建立向交通、环保部门事先备案的制度,以减少事故发生。 爱我家园网@- 91q6UG}S{j0r0x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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