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环境资源立法留有空间
《物权法》代替不了环境立法、行政立法和经济立法
总体上看,《物权法》作为一部财产法,对明晰产权关系、发挥物的效用、激发广大人民创造财富的热情将发挥巨大作用。对强化物权后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立法机关予以高度重视,在《物权法》中做了诸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但是,必须清醒认识到,《物权法》毕竟是一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产权为中心的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它不可能承载更多的使命和责任,也代替不了环境立法、行政立法和经济立法。尽管《物权法》中做了一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为了推进环境和资源保护事业,今后必须进一步强化环境法治。值得高兴的是,《物权法》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为今后环境资源法的制度创新留下了空间。 爱我家园网@- %wuw2BYiKw:}"uN+
要进一步抓紧环境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当前,在污染防治方面,要抓紧《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工作,抓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研究准备工作。在资源节约和保护方面,要抓紧制定《循环经济法》、《海岛保护法》、《自然保护法》,抓紧修改《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还要抓紧制定《侵权责任法》。许多学者近年来一再建议制定环境基本法、土地法以及生态补偿法等法律,对此,有关方面应抓紧研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环境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
与此同时,要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的第一年。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以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依法规范监督形式,严格执行监督程序,努力增强监督实效。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围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的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真正把我国的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