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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7月1日起,生产和销售仅达到国1标准(相当于欧Ⅰ标准)的小轿车被视为违法。
 
  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轻型车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公告》明确指出,自2005年7月1日起,国家环保总局终止了仅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1-2001,即“国1标准”)排放控制要求的第一类轻型车(通常的家用小轿车)的环保型式核准达标车型目录。各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停止此类车的制造和销售;各地环保部门应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停止对仅达到“国1标准”第一类轻型车的注册登记。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对停止制造、进口和销售“国1标准”第一类轻型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爱我家园网@- |~rW6mgas[2:})+J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有关负责人强调,“公告”的发布,意味着汽车制造厂家和销售商不得再制造和经营达到“国1排放标准”的小轿车。消费者在购买小轿车时,一定要注意核查车辆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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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公告”还规定,2005年7月1日起,所有进行新定型的第二类轻型车(一般指2.5吨以上重型车)必须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2,即“国2标准”)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企业应向国家环保总局进行环保达标车型型式核准的申报。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对达到GB18352.1排放限值的第二类轻型车型式核准的申报和核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停止达到GB18352.1型式核准的第二类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 爱我家园网@- aF_H9N2MWm!&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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