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这个给人无限遐想的蓝色国土,如今也毫不例外地成了经济发展的牺牲品。 爱我家园网%- $)gsm9AFw+v~C~|H 加强海岸带湿地保护 伴随着海洋水质污染恶化的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我国海岸带湿地生态的破坏。身为华东师范大学河口海岸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的陆健健委员,一直从事海岸生态环境的研究工作。他指出,近年来海岸带湿地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利用上的盲目无序和不合理、保护上的低效率,加上陆源污染加剧等,导致我国海岸带湿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生态退化,近海赤潮频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沿海渔业生产。 在陆健健看来,保护海岸带湿地必须坚持科学论证、深化合理利用,通过生态恢复来维持海岸带湿地的自然发展趋势,提高我国海岸带湿地的环境容量和生态服务功能。要用科学发展观来论证、调整和完善海岸带的功能区划,要依法论证规划好海岸带湿地自然保护区、岸线防护区、临海排污口区、垃圾堆场、经济开发区、休闲旅游区、人居区等的位置和面积。 爱我家园网@- vk6ss7QWzkfF0(w*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生态服务功能无疑是其生物多样性的保证,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效率。对我国沿海地区已建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可以随滩涂湿地冲淤变化趋势,结合保护目标来调整其所需要的核心区位置和保护区面积,但调整必须经过专家在无干扰情况下的独立论证后进行,而且调整的频度不能过于频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任何单位都不能随意更改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和面积。 海洋执法要从定性到定量转变 “目前,我国围绕海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所形成的关系已远远超出行业部门和沿海地区的范围,急需一部综合性法律的出台予以协调。”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海洋局局长张登义,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洋学会理事长王曙光指出,从我国法制建设现状看,目前我国海洋立法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海洋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目前我国的涉海法律都是针对某一领域或某一行业制定的专项立法,法律之间存在着立法交叉和冲突,在综合管理方面呈现立法空白。要不断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出台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条例》、《防止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海洋工程建设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整体上看,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缺乏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和沿海省市根据《海洋环境法》的规定,就海洋、海岸工程可行性论证和海洋环境评价申报登记,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境污染预见预警,沿岸城镇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固体废弃物等陆源污染的治理与管理,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和达标等问题,逐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从原则规定和定性到具体和定量的转变,推进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进程。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要大力加强海洋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爱我家园网¥- aFc2Fbd9mHoqXKOp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