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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环保设施未经验收被环保局下达“责令停止生产”
处罚决定的天津蓟县新兴水泥加工厂,因不服蓟县环保局处罚,将当地环保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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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环保设施未经验收被环保局下达“责令停止生产”处罚决定的天津蓟县新兴水泥加工厂,因不服蓟县环保局的处罚,将当地环保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并诉蓟县环保局不作为。2005年11月22日,蓟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蓟县环保局津蓟环罚字(2005)013行政处罚停产决定书。原告不服此判决,目前已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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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局责令停产引发诉讼
  自2001年以来,蓟县环保局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年执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百余个,强制执行案件10~12个,关闭污染水体的小塑料生产企业158家,关停了县属飞雁水泥公司的3个立窑和天津市建材集团的特种水泥厂等石料、石灰企业120家。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违法排污企业,由法院依法实施查封,并对6人予以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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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7月,当地农民李树元和李树增在县城西北方向,投资280万元建设了一座窑径2.5米的水泥立窑。1998年11月下旬,县环保局对主体工程已经完工的天津蓟县新兴水泥加工厂下达了责令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规定补办有关环保手续的通知。1999年9月,此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接群众举报后,县环保局以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为由,通知新兴水泥加工厂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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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停产16个月后的2001年3月5日,企业又擅自恢复了生产。自2001年恢复生产至2005年,此厂在有关部门多次叫停、处罚的情况下,从未停止生产。2005年5月28日,县环保局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其停止生产。2005年6月2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05年6月16日,县环保局应李树元、李树增的申请,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爱我家园网¥- &f:A4~FEhaG}2h~S

  2005年6月30日,蓟县环保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新兴水泥加工厂停止生产。李树元和李树增二人对县环保局行政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并诉蓟县环保局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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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辞
  蓟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8日公开审理此案。原告认为,蓟县环保局的津蓟环罚字(2005)013号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原告于1998年租赁远离城区的山坡地新建一座2.8米立窑,新窑是在被告的监督指导下建成的,建成后被告不给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后被告又以环保设备未经验收为由,判定企业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而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 爱我家园网%- 9pMqLDt(^xS2oTp]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认定原告所建水泥厂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与事实不符。原告新窑主体竣工时,环境保护设备也安装完毕。被告于1999年9月10日收取企业环评费1万元,由此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新窑已进行环评、环保设施已验收,没有环评和验收手续的责任在被告。被告于1999年9月29日以新兴水泥加工厂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手续为由通知停止生产。停产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水泥厂办理环保手续,被告一直不给办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的规定,应视为被告对验收申请的默认。 爱我家园网$- F8W"]x$6y|cHew_s

  蓟县环保局对此辩称,国家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原告违反了上述规定属擅自建设新窑。其所建新窑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而投入生产和使用,属于违法行为。原告所述被告已对他们的新窑进行了环评、环保设施已经验收、没有手续责任在被告等主张严重违背了事实真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被告不是环评单位,没有义务为原告的水泥厂做环境影响评价。收取1万元只是为原告在天津市范围内寻找环评单位,而不是收取的环评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条件是,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原告应提供规划部门的证明材料和项目意见书,才能做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报告经评估中心评估后,才能报环保部门审批。原告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导致不能办理环评和环保审批手续、环保设施不能验收,均是由原告违法、违规所致,其责任在原告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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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环保局胜诉
  经庭审质证,法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做了确认。法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新建水泥厂(直径2.5米可扩为2.8米的水泥立窑)已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这一违法事实。原告提出被告收取1万元环评费,即证明被告对原告所建水泥项目已经进行环评、环保设施已经验收的主张,因被告不是环评单位,不具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庭审中未向法庭提供其新建的水泥厂环境保护设施已经过验收的相关合法手续及验收合格的登记表,其提供的证据属于被告内部讨论记录及向上级各主管部门之间的汇报材料,尚未形成处理意见,原告以此为理由推定被告已对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庭认为,被告认定原告水泥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第二十八条对其做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新建水泥厂在蓟县县城城北,而天津市政府制订于1994年的蓟县县城总体规划已确定城北地区不安排工业项目,原告水泥厂选址不符合县城总体规划。

  经审理,蓟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蓟县环保局津蓟环罚字(2005)013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此判决,已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呼吁强化环境执法
  针对本案的几个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对此案中是企业违法还是环保局延时审批问题,专家认为,企业所建新窑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而投入生产和使用,属于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环评报告经评估中心评估后,才能报环保部门审批。因此,本案中原告环保设施不能验收责任不能由环保部门承担。

  此项目于1999年9月初建成并投产,国家环保总局〔2000〕8号文于2000年1月24日发布实施。关于工程竣工后发布的法律规章对工程是否具有约束力问题,有关专家说,新兴水泥加工厂是一个没有计委审批立项报告,没有规划土地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也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虽然其主体工程已经竣工,但企业仍然是一个非法企业。国家环保总局〔2000〕8号文发布实施时主体工程已经竣工的企业,如果仍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就必须按此规章执行并受它的约束。如果我们对一个仍然没有通过审批的工程不执行这一决定,就是默认它的违法事实。

  专家认为,此案反映了我国环境执法难的现状。因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对于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容易造成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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