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山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总体目标。到2010年,完成生态省建设中期阶段目标任务,城乡环境面貌明显改观。在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左右的同时,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05年底降低22%左右、削减16%以上。全省60%以上的水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和水功能区划标准,确保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建成通水之前,干线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17个设区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均占全年的90%以上,危险废物、废弃放射源安全收贮处置率分别达到95%以上、100%。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科学有效的环境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 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发展既要有较快的增长速度,更要注重提高增长的质量。要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环境持续改善,社会持续稳定,必须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2)必须坚持综合决策。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财税、金融、土地、投资等方面,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加强环境保护。要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环境保护拓展到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领域,全过程防治环境污染。 (3)必须坚持环境优先。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基本要求,在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优先考虑环境因素,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4)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正确把握经济发展趋势的变化,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探索环境监管的新思路,从体制、机制上解决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努力提高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加强水污染防治。2006年,全省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普查,科学合理地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防止地下水污染,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以“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为突破口,抓好我省南水北调及沿线等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狠抓大气污染防治。“十一五”期间,所有燃煤电厂(包括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要建设并运行高效脱硫、除尘设施,逐步建设脱除氮氧化物装置。制定相应政策,对提前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加大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力度,支持和鼓励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淘汰10万吨以下的立窑生产工艺和设施。 完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2010年全省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2%。建立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系统,加强对电子废物尤其是进口电子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监管。 加强辐射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加强对辐照装置和三类以上放射源的安全监管,推进重点放射源在线监控。以无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三大行业为重点,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群众关注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 加强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启动“百乡(镇)千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建设一批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依法调整;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要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严格落实《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以湖区、库区、森林、湿地、草地、重要水源地和涵养区以及岛屿、滩涂、山区丘陵等自然生态系统的建设和保护为重点,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推动环保科技和产业发展。以济南国家环保产业园区为依托,加快建设山东环保产业研发基地,为中小环保企业提供通用测试平台、中间试验平台和技术成果孵化平台,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环保科技企业。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 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各级政府对环境有影响的重大决策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论证;对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等专项规划(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对未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等专项规划(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和具有环境管理职能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全面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管住排放总量、严控废物增量、扩大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排污总量指标,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中,制定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产业发展名录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引导性标准,制定和实施新一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行动计划,控制总量;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的环境规划和污染治理,实施重点环保工程,减少排污总量;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降低总量;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削减总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推行污水资源化,消化总量;严格执行环保经济政策和措施,依法征收排污费,推行排污权交易,用好总量。 进一步增加环保投入。“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环保投资占全省GDP的比重。建立政府投入机制,各级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新增财力要进一步向环境保护倾斜。建立南水北调调水治污基金,用于污水处理、截污导流和人工湿地建设等重要污染治理工程,保持沿线水质稳定。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整合生态环境建设资金,集中财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环保监察、监测、辐射和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宣教、环境科研等行政与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环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污染防治激励政策。省财政厅要会同环保、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生态补偿办法,尽快在南水北调沿线开展试点。省环保局要抓紧制定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建立完备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各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统一环境监管。建立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有关部门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犯罪案件。 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科学的环境监测与预警体系,加快环境监测的现代化建设,实现监测装备现代化、监测技术科学化、监测队伍专业化和数据传输网络化,提高环境监测对环境管理的支持能力。重点加强县级环保部门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实施“山东数字环保”工程,特别是要加快跨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设施、重点海域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和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建立完善全省自动监测网络。省、市、县三级都要建设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环境监控中心、环境数据中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科学、及时、有效地监控预警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充实执法力量。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省、市环保部门要在重点流域区域健全环境监管派出机构。 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 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从2006年开始,省政府每季公布能耗指标和城市大气质量、跨界断面水质、饮用水源地环保指标,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包庇、放任、纵容环境违法和干预环境执法、监管不力的党政及部门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 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各负其责,团结协作,齐抓共管,协调解决环保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健全环保社会监督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汇报、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一次环保工作。 (本文刊登时有删节) 爱我家园网*- 9W&&m{Ho"SAY!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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