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情节认定做了具体的规定。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完善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推进环境法治进程,加快推进历史性转变具有积极的意义。
环境司法解释增加了《刑法》中追究环境刑事责任有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扫除了环境立法与环境执法之间的重大障碍。本次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后果特别严重”及“公私财产损失”进行了细化表述和明确的界定,为司法机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提供了立案追诉依据,为法院审理环境违法案件提供了定罪量刑的标尺。如果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确定为环境执法提供了极具威慑力的法律武器,那么这次的司法解释就是为执法者提供了使用这一武器的“说明书”,使有关环境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环境司法解释增强了《刑法》中有关环境犯罪法律规定的效力和威慑力。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首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是,由于规定得过于原则、抽象和简略,在认定污染事故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和核定污染损失等方面存在着模糊地带,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和行政权力的干预,一些本该受到刑事制裁的环境犯罪行为被化解成一般污染事故,造成了一些环境犯罪案件未能立案。例如,从2003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环境刑事案件仅有30起,这与我国每年发生的重大污染事故的数量极不相称。相当数量的环境犯罪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不但削弱了《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规定的威慑力,而且损害了环境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正义性。环境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减少人为因素对法律实施的影响,缩小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环境司法的空间,过去由于法律不好操作而逃脱刑事处罚的环境犯罪分子将因法律规定的明细化而被绳之以法,有助于改变环境法是“软法”的现状;同时,严格的起点标准将有助于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严重破坏环境就是犯罪的意识,犯罪就要受到刑事惩罚,就要坐牢,而不是交点罚款就万事大吉。这必将对有违法排污企图的单位和个人产生震慑作用。 环境立法是实行环境法治的前提,环境执法是实行环境法治的关键。环境司法解释是对环境法律规定的必要补充和细化,是对环境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相对统一的环境司法审判有利于加快推进环境法治进程。 环境问题要靠健全环境法制、加大执法力度来解决。环境保护要靠法治,而不是人治。这既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环境保护现实的必然要求。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就是加快推进历史性转变,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法律成为推动环境保护的第一手段,环境保护要从行政主导向法治主导转变。要推动这种转变,就必须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功能,加强环境司法审判,特别是要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这是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意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推进环境法治的有效途径。 环境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环境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环境法律配套建设滞后,不少环境法律的条例、规章、标准没有及时出台,影响了环境法律的有效贯彻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普遍存在。在环境执法实践中,大部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过轻,即使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也多为以罚代刑。这种状况助长了环境违法行为,阻碍了环境法治进程。司法解释的出台,统一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判尺度,将促进环境司法审判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有利于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规范和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办事。 目前,我国环境违法现象非常普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发生,严重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由于相关法律不配套、不完善,虽然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但是,污染反弹的形势十分严峻,环境执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据2004年对山西、河南等12个省的不完全统计,发生环境执法受阻事件达到4400多起,其中暴力抗法事件就有120多起。治乱须用重典。不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就达不到惩戒少数人、教育多数人的目的,就难以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蔓延的势头,就违背了环境立法的初衷。因此,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好好利用手中利器,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首先,环境执法人员按照《刑法》及其环境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执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不严、执法不到位,再好的法律也会流于形式。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要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事故后果和污染损失认真调查取证,构成环境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不能以罚代刑,绝不纵容环境犯罪行为,养痈遗患。 其次,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环境案件的移送工作。对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该按照程序,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和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通过开展检测、移送有关证据等方式,给予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对于已经移送的案件,要跟踪了解处理情况。 第三,加强部门合作,形成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的合力。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开展环境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使环境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体现环境正义。司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环境司法审判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和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克服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坚持正义,排除干扰,决不让破坏环境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维护环境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爱我家园网¥- Z Lb{nl}#5vk^"y!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