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的管理工作已经进行了10多年,有关部门发布了100多项有关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至今没有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来保障管理措施的落实,打击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贸易的‘三非’行为。”从“10”到“100”再到“1”,折射出的正是我国有关消耗臭氧层工作的法律缺位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现出对法律现状的担忧:“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规定做支撑,淘汰任务便难以顺利完成。这将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同时也将影响我国今后在环境保护方面利用其他基金。”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了ODS的生产和消费的有关事项。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提出国家鼓励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这一规定应该说是对已制定的控制ODS生产、消费的政策予以肯定,并为以后制订的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迄今为止,国务院有关部委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保护臭氧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对ODS及其替代技术与替代品的生产、消费、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加强政策、法规控制与监督管理力度,包括生产管理政策、进出口管理政策、消费管理政策、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等。 在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国保护臭氧层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政策建设基本完善,初步形成了制约ODS生产、消费和进出口的政策体系,为我国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增长进度,促进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研制、开发和推广,保障多边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困难和挑战并存 “中国成功了,世界就成功了一半。”国家环保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温武瑞对于我国履约工作的重要性如此形容。 我国作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消费量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2002年发展中国家进入实质淘汰期以后,面临着十分繁重的淘汰任务。“虽然相关部门在此之前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使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到了实质履约期,淘汰的力度加大,其淘汰的困难性也必然加重。”王灿发说。 王灿发指出,目前国内较为突出的现实问题是一些企业受利益的驱动,非法生产、非法使用和非法交易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事件不断出现。自2002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查获了一些非法生产使用ODS的案件。对此,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现出了担忧:这种非法生产和交易可能会在短期内给个别企业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但是却会给我国的国际形象带来巨大的损害,甚至会受到贸易或其他方面的制裁,影响我们的国家利益。如果没有明确而严厉的处罚措施,要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通过高层次的立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特别是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才能真正遏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三非”现象。 立法不完善严重影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的监督管理。王灿发说,现有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的管理立法存在着体系不健全、立法层级普遍较低、管理制度不健全、处罚措施不力等问题,导致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在许多方面的管理都存在着无法可依的情况。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生效以后,行政审批和许可制度受到严格限制。如果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颁布,过去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将被迫中断。这样将使我国多年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管理的努力和成果前功尽弃。因此,及时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管理条例,是巩固现有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成果、实现履约目标的必要条件。 机遇和希望同在 值得庆幸的是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作为“条例”的主要起草者,王灿发对“条例”立法可行性和其后的实施充满信心。“从立法的可行性上来说,我国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的管理工作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全面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积累了许多管理经验。只要将这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以提炼,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再提出一些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措施,就可以保证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王灿发说。同时他指出,国务院2003年9月28日发出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也为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消费和贸易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尽快地上升为行政法规提供了根据和机遇。 据了解,正在起草的“条例”将本着统一规划、综合管理;协调发展、逐步淘汰;支持科研、鼓励替代;全程控制、重点监督的原则,对生产配额许可证制度、消费配额许可证制度、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制度、销售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将重点针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三非”行为规定严格的惩罚措施。 我们坚信正在起草的“条例”将成为我国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中又一抹鲜明的亮色。 爱我家园网……- g2%qH~Q}}opSeKP!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