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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近日在西安市闭会,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环评,不得办理采矿证和用地手续

  《办法》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审批意见,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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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要参与

  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或组织。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建设单位违反环评可罚10万元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违反规定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予以补偿。 爱我家园网@- ~|_2o6x5BwEs1z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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